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著訴,34,2018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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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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