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著訴,43,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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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原 告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雿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子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顏雿霆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漢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婕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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