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著訴,9,2016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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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洪榮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官居平、被上訴人林達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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