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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
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郭亮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外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國隆
代 理 人
被 告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國隆
代 理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江郁仁律師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損害賠償額計算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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