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商訴,20,2018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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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啟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鋒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零貳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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