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上,1,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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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韓商‧惠人股份有限公司(HUROM Co,. Ltd.)
(代康銀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法定代理人 曹圭一(CHO KYU IL)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江郁仁律師
林美宏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家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7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本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國際管轄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上訴人康銀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銀公司)原係發明第1411405 號「榨汁機」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於原審判決後,系爭專利權人金煐麒於西元2015年11月17日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韓商‧惠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人公司),經上訴人惠人公司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36 頁),並經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同意(本院卷一第181 頁)。

上訴人惠人公司係外國法人,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而為涉外事件。

再者,惠人公司主張被上訴人等於我國境內侵害其專利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惠人公司主張之事實,本件應定性為專利侵權事件,經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應認惠人公司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另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本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本院自得就本件專利侵權事件為審理。

二、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100 年5 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取得專利權之專屬被授權,其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行為,本件應定性為專利侵權事件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之準據法,自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㈠康銀公司於原審起訴時係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系爭專利之專利期間為2013年10月11日至2029年6 月29日止。

詎料,被上訴人於網路及電視購物台所銷售之「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下稱系爭產品),疑似侵害系爭專利,經康銀公司委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證明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而侵害系爭專利權利,被上訴人係從事與康銀公司同一領域業務範圍,透過網路及電視購物銷售系爭產品,系爭產品標示並載明被上訴人為委製商,顯然對於系爭專利有所認識,自難以對於系爭專利之存在辯稱推諉不知,被上訴人主觀故意甚明,或至少有侵害系爭專利之過失,而被上訴人吳天成為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應與被上訴人公司就侵害系爭專利權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至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又系爭專利權人金煐麒在原審判決後,於2015年11月17日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惠人公司,惠人公司聲請代康銀公司承當訴訟。

㈡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和被證2 和3 、被證2 和5 及被證2 和6之組合相較確實具有進步性:⑴被證2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為「榨汁機」,而被證3 、5 和6則均為高速旋轉的「果汁機」。

雖然被證2 與被證3 、5 和6 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所面臨的技術問題和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也不相同。

被證3 ,5 和6屬於以高速旋轉的刀片高速切碎水果或蔬菜,使經切碎的水果或蔬菜與水混合而形成果汁,簡言之,被證3 、5 和6 係將刀片以高速進行旋轉。

高轉速果汁機與低轉速榨汁機的構造先天上差異甚大,故其結構的組合顯然非顯而易見。

此外,被證3 、5 和6 為高速旋轉的果汁機,其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的技術問題。

因此,被證2 和被證3 、5 和6 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不同的,其組合當然亦非顯而易見。

⑵被證2 和3 的組合於先天本質上並非顯而易見者,且無論是被證2 和被證3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故與被證2 和3 的組合相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實具有進步性。

⑶被證5 之果汁機係一種高速旋轉的機器,與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慢速旋轉的榨汁機不同,構造亦不相同。

雖然被證5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所面臨的技術問題和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也不相同。

即便二者同屬類似技術領域,在考慮被證組合是否顯而易見時,更應該考慮二者的結構差異,在先天上是否相容及其組合的容易性。

被證5 係屬於一種以高速旋轉的刀片高速切碎水果或蔬菜,使經切碎的水果或蔬菜與水混合而形成果汁,簡言之,被證5 係將刀片以高速進行旋轉。

然而,系爭專利和被證2 則關於一種榨汁機,其中係由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並且馬達係以低速進行旋轉,而非以高速進行旋轉。

被證5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果汁機,其係利用粉碎刀片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且以離心分離法產生汁液。

此外,被證5 並未揭示其防水套環34與通孔或軸桿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

被證5 的說明書內容並未明確揭露防水套環34對於軸桿有緊密接觸的關係存在。

被證5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被證2 和5 均未揭示任何解決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之問題的技術手段。

被證5 是高速旋轉的果汁機,而非榨汁機。

且被證5 並不會面臨提高榨汁效率的技術問題。

因此,被上訴人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5 ,如此認定顯建立在對於被證5的技術內容的錯誤理解上。

由於被證2 並未揭示任何O 形環如何配合防水圓筒和旋轉軸的技術特徵,其並未針對上述技術問題提出任何解決方案。

且被證5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的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的技術問題。

因此,被證5 當然也未揭示如何解決如系爭專利所面臨上述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之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故無論是被證2 或被證5 均未揭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即便二者組合在一起,亦無法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發明。

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在面臨到上述技術問題時,自不會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5 來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

將被證5 的防水套環34應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

如上述,將被證5 的防水套環34結合於被證2 的榨汁機中顯然會使得防水套環34干擾到被證2 的下旋轉軸,如此所產生的組合結果無法使得被證2 的榨汁機發揮應有的榨汁功能。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關O 形環的技術特徵尚包括:「…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

倘若將被證5 之防水套環34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筒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透,由於通孔520 所處的位置是在固定不動的防水圓筒530 上,則被證5 的防水套環34如何兼顧一方面配合防水圓筒530的通孔520 ,一方面又要隨著下旋轉軸240 進行旋轉,如何不會干擾被證2 的榨汁機的下旋轉軸240 進行旋轉?由於此種結構上先天矛盾的緣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被證2 和5 的組合。

故而被證2 和5 的組合實屬非顯而易見者。

⑷被證6 之果汁機係一種高速旋轉的機器,與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慢速旋轉的榨汁機不同,構造亦不相同。

雖然被證6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所面臨的技術問題和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也不相同。

即便二者同屬類似技術領域,在考慮被證組合是否顯而易見時,更應該考慮二者的結構差異,在先天上是否相容及其組合的容易性。

被證6 係屬於一種以高速旋轉的刀片高速切碎水果或蔬菜,使經切碎的水果或蔬菜與水混合而形成果汁,簡言之,被證6 係將刀片以高速進行旋轉。

從上述論述可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如何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等技術問題時,並不會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6 的結構(因為兩者結構差異甚大,且所面臨的技術課題及運用的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因此,被證2 和6 二者之組合非顯而易見。

此外,被證6 並未揭示其防水橡膠迫緊與通孔或軸承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

被證6 的說明書內容並未明確揭露防水橡膠迫緊對於軸桿有緊密接觸的關係存在。

被證6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換句話說,被證2 和6 均未揭示任何解決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之問題的技術手段。

由於被證2 並未揭示任何O 形環如何配合防水圓筒和旋轉軸的技術特徵,其並未針對上述技術問題提出任何解決方案。

且被證6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的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的技術問題。

因此,被證6 當然也未揭示如何解決如系爭專利所面臨上述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之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在面臨到上述技術問題時,自不會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6 來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

將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應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

如上述,將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結合於被證2 的榨汁機中顯然會使得防水橡膠迫緊干擾到被證2 的下旋轉軸,如此所產生的組合結果無法使得被證2 的榨汁機發揮應有的榨汁功能。

另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關O形環的技術特徵尚包括:「…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

倘若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筒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透,由於通孔520 所處的位置是在固定不動的防水圓筒530 上,則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如何兼顧一方面配合防水圓筒530 的通孔520 ,一方面又要隨著下旋轉軸240 進行旋轉,如何不會干擾被證2 的榨汁機的下旋轉軸240 進行旋轉?由於此種結構上先天矛盾的緣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被證2 和6 的組合。

故而被證2 和6 的組合實屬非顯而易見者。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被證2 和4 之組合相較確實具有進步性:⑴被證4 提供了一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與其杯體15之連結手段,該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係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的樞柱上、另端則形成一撥桿,形成樞轉手段。

然而,被證4 的樞轉件40的操作方式係藉由使用者手動操縱撥桿42以閉合或打開通孔14,如此的操作方式已經清楚地顯示於被證4 的圖7 至8 與說明書第7 頁第4 至22行。

使用者操作撥桿42以使該樞轉件40樞轉而壓迫該彈性件50並使該彈性件發生形變,而促使止水塊41脫離杯體10的通孔14。

當使用者欲停止流體流入容器時,則釋放該樞轉件40,使該止水塊41復位並封閉通孔14。

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的填充件主要是安裝在外殼,其作動完全不需要以手來操作。

此外,被證4 的樞轉件4 其運作原理與榨汁機所排出的殘渣也毫無關係。

相反地,系爭專利請求項2 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手段藉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來進行控制。

換句話說,被證4 並未有任何排出榨汁殘渣的技術問題,其樞轉件4 也並非設計來與榨汁機所要排出的殘渣互相作用。

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2 的填充件與被證4 的樞轉件40的發明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⑵無論是被證2 或被證4 均未對系爭專利請求項2 的填充件及其樞轉部有任何揭示,亦即,無論是被證2 或被證4 均未揭示該填充件的技術特徵。

被證2 僅揭露在填料插入到外殼排放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端口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提高榨取汁液的效率)。

然而被證2 並未說明該如何實施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而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被證4 用以閉合或打開通孔14 的 手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界定之填充件的技術手段差異頗大,其操作原理完全屬於不同的技術概念。

被證4 的樞轉件40單純地是用來封閉跟塞住洞孔。

被證4 的沖茶器不會面臨任何榨取汁液的技術問題,其樞轉件40也無法解決要進一步提高榨汁機的榨汁效率的技術問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的榨汁機的技術問題時,當然也不會有動機參考被證4 的技術內容,將其組合於被證2 的榨汁機。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實無法輕易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被證2 、4 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本案請求項2 的發明。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較於被證2 、4具有進步性。

⒊被上訴人已自承其販售系爭產品多達7 萬件,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標準爰以70,000(台)×2 ﹪(此係依據系爭專利權人與訴外人韓國廠商之授權契約所訂之合理授權金百分比)×新臺幣(下同)6,860 元(系爭產品的銷售金額)=9,604,000 元。

是以上訴人請求之賠償金額洵屬有據。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㈠被證2 、3 之組合或被證2 、5 之組合或被證2 、6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⒈被證2 、3 皆為一種榨汁機結構,且皆與系爭專利同屬榨汁機之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如何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的問題時,當然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被證2 及被證3 的榨汁機技術,且進一步將被證2 及被證3 中揭示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或置換組合者。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的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兩者間的差異為被證2 未見「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之技術特徵。

⒊惟被證3 已揭示在傳動過程中,直流馬達22主軸產生的扭力係經由下聯動器17對接的上聯動器15傳遞給集成刀片裝置的傳動主軸08,再由傳動主軸08帶動集成刀片裝置上的粉碎刀片06,並在說明書之【實施方式】的第6 頁第5 行起(配合圖十二)清楚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

因此,對於處理有關旋轉或相對運動構件間如何兼顧其密合的問題時,增設具彈性之O 形環或壓力環構件以作為迫緊及封阻構件的手段,已為被證3 所揭露,且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亦屬一般慣用的手段;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3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此外,針對以上比對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亦持相同見解,且已於2015年2 月13日以(104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42021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為舉發成立。

⒋再者,被證5 也揭示了「在軸承套33外面套設有防水隔熱材質製成之防水套環34,該防水套環34恰座於軸承套33的緣邊331 上,於防水套環34的外側設有凸緣340 ,凸緣340 部份恰頂靠於承座10底面的擋緣13,而具防水功能」。

即被證5之防水套環3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O 形環;

系爭專利僅是將被證5 之防水套環簡單轉用,為熟知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之作,尤其此一防水止漏之技術為業界常見慣用之技術,系爭專利之O 形環的設立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6 揭示一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的結構,其主要係在「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槽溝(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即系爭專利之O 形環相對於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兩者所欲達成之防止水、果汁流出之效果與目的亦如出一轍,系爭專利僅是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簡單轉用,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且達成者,尤其此一防水止漏之技術為業界常見慣用之技術,系爭專利之O 形環的設立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2 、3 、5 、6 與系爭專利皆為一種榨汁機結構,即被證2 、3 、5 、6 與系爭專利間屬於相同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如何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以及「有效防止所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防止榨汁機之污染及損壞」的問題時,當然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被證2 及被證3 、5 、6 的榨汁機技術,且進一步將被證2 及被證3 、5 、6 中揭示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或置換組合者。

⒎系爭專利與被證2 之發明人、申請人皆相同,且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在結構上的差異僅在「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4頁第16行至第26頁第10行及被證2 說明書第18頁第1 行至第19頁第3行,可知系爭專利與被證2 之間針對「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結構差異之處所達成的功效差異僅在「十三,在通孔之中心形成一O 形環以有效地防止所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600 中,且因此可防止榨汁機之污染及損壞」;

簡要來說,系爭專利與被證2 之間的差異僅為「在對應通孔上方所設置的O 形環」,並藉該「O 形環」達到「防止所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防止榨汁機之污染及損壞」。

⒏按發明專利權範圍,是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雖然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根本依據,因此發明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來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發明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發明說明及圖式各自之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

經審視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並未見上訴人所稱「殘渣的排放則是藉由殘渣重量的壓力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以產生間隙而排出,而在殘渣排出所需的壓力增加時,將會使得材料停留在網孔鼓的時間延長,進而提升榨汁效率」等技術內容之記載或類此文字;

因此,上訴人在將被證2 、4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做進步性比對時,當然不得將「殘渣的排放則是藉由殘渣重量的壓力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以產生間隙而排出,而在殘渣排出所需的壓力增加時,將會使得材料停留在網孔鼓的時間延長,進而提升榨汁效率」等技術內容「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內,並納入進步性比對範圍,上訴人所述確實無理由。

㈡被證2 、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被證4 為一與製作飲用液體有關之日常器具,其具體提供了一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與其杯體15之連結手段,該被證4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係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的樞柱上、另端則形成一撥桿,形成樞轉手段,尤其被證2 業已揭露由於填料插入到外殼排出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因而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端口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

因此,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上訴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有撤銷之事由,故行使請求權之基礎不存在,是以被上訴人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並無理由。

縱認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惟請求賠償金額之認定,仍應依實際所所販售之金額為計算基礎,不得單以廣告上所稱之銷售數額即為認定,否則有失公允。

㈣被上訴人僅為商品進口商,非製造商。

按依電器製品類之應行標示事項,其第9項規定:「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查商品上雖標示被上訴人為委製商,係應銷售之公司即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尚係產製商品者為製造商,而於銷售進口取得之物品,必須於商品包裝上標示委製商,以供消費者知悉,故由此可知被上訴人僅為銷售之廠商,非為製造商,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銷燬製造之原料及器具,洵屬無據。

㈤被上訴人係經由進口商天池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鑫堡實業有限公司購買,於103 年3 月至8 月購買數量為7622個,此亦為總銷售數量。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述廢棄部分:⒈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60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上訴人等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專利權之物品。

⒊被上訴人等應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等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⒋被上訴人等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主文、事實欄以三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A1版一日。

⒌上訴人就第⒈項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聲明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則為(見本院卷第181及182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 、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項:⒈康銀公司於原審起訴時係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專利期間為西元2013年10月11日至2029年6 月29日止。

於原審判決後,系爭專利權人金煐麒於2015年11月17日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惠人公司,惠人公司聲請代康銀公司承當訴訟。

⒉原證五之產品(即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第一家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家庭公司)販賣。

⒊被上訴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㈡兩造之爭點:⒈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⑴被證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⑵被證2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⑶被證2 、6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⑷被證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⒉惠人公司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⑴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是否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侵權行為?⑵惠人公司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賠償960 萬4 千元?⑶惠人公司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及吳天成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⑷惠人公司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⑸惠人公司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⑹惠人公司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事實欄以3 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A1版各1 日,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系爭專利於98年6月30日申請,經智慧局於102年8月13日審定准予專利,同年10月11 日公告,其專利權期間自2013 年10 月11日起至2029年6 月29日止。

職是,本件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應適用之專利法為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其中有關專利要件之規定與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一致,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之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防止豆或蔬菜變味,且使所榨取之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與蔬菜或水果之種類無關,亦即即使所榨取汁液為稠果汁或豆漿,系爭專利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且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又系爭專利之又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在操作榨汁螺桿之後防止螺桿搖動或撞擊,且由此減少雜訊產生,同時防止螺桿磨損,系爭專利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在不向材料施壓的情況下使材料自動向下移動,且可持續使用而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系爭專利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最大程度地防止其損壞及功能障礙,且可使其組裝/ 拆卸、清潔及保管便利。

為達成以上目的,在系爭專利之一態樣中,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包括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上部之一側上的入口及一形成於其內部中心的旋轉軸孔;

一外殼,其安裝於蓋之下部且具有一形成於外殼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外殼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外殼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防水圓筒下部形成之壓力排放通道;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桿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桿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螺桿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桿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桿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網孔鼓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內表面上;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刷固持器,其中安裝一持續清掃網孔鼓及外殼之刷;

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防水圓筒之通孔插入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螺桿以低速旋轉;

其中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地固定於驅動單元之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殘渣。

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其中圖2 為具體實施例的榨汁機分解立體視圖、圖3A為具體實施例的榨汁機殘渣出口剖視圖、圖3B為具體實施例的榨汁機汁液出口剖視圖、圖8 為具有O 形環結構之另一具體實施例驅動單元外殼立體視圖、圖10A 至10B 為另一具體實施例榨汁機中填充操作狀態視圖。

⒉系爭專利於102 年10月11日公告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其中請求項1、2均為獨立項,內容如下:第1項: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 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 轉軸孔;

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 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 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 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 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 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 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 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 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 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 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 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 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 ;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 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 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 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 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 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 器;

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 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 以一低速旋轉;

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 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 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

及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 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 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 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第2項: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 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 轉軸孔;

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 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 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 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 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 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 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 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 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 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 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 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 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 ;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 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 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 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 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 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 器;

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 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 一低速旋轉;

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 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 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

一排 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 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

一底環,其形 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 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

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 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 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

一網孔 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 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

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 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 該殘渣出口連接;

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 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 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 口;

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 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 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其中 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 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 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㈢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⒈系爭產品係被上訴人販售之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型號為T-9188之產品,茲配合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技術特徵,以原審原證6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及原證8 之系爭產品圖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內容作本件技術比對。

⒉系爭產品係一種活氧慢磨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

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

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

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

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

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

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

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

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

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

及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㈣專利有效性證據之技術分析:⒈被證2 為2009年1 月2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公開第CZ000000000A號「榨汁機」專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2 為一種榨汁機結構,包括: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端口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

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

殘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

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

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

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

多個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

內環,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杆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

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

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

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

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

以及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

其中,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⒉被證3 為94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60217 號「一種便攜式榨汁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3 為一種便攜式榨汁機包括榨汁杯機構及與其連接設置的主機機構,榨汁杯機構包括榨汁杯及與其連接的刀座裝置,刀座裝置具有集成刀片裝置及與其連動的上連動器,主機機構設有主機外殼,主機機構還包括置於主機外殼內的直流電動轉動裝置及與其電連接的電池機構裝置,直流電動轉動裝置設有直流馬達及與其連動的下連動器,該下連動器與上連動器連接配合,從而達成直流馬達的主軸與集成刀片裝置的傳動主軸的同軸線連結,電池機構裝置包括串聯電池組,該電池組的兩極分別與直流馬達的相應電極電性連接。

因為榨汁機用電池作為電源驅動直流電動轉動裝置運動,所以無須外接電源線即可使用,而便於使用者攜帶,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⒊被證4 為98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355664 號「沖茶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4 一種沖茶器,其包括一具有容置空間且其底端具有樞柱的杯體、一設於容置空間中的過濾裝置和一樞設於樞柱的樞轉件;

其中,該杯體頂端具有一開口且其底部中央處形成一通孔,且該杯體於底端鄰近邊緣處係向下延伸形成一周壁,該周壁上係具有一橫向的長孔,而該樞轉件係具有一與杯體的通孔相對應的止水部與一凸設於杯體的長孔中的撥桿;

藉此當沖泡完成時,使用者只需扳動樞轉件的撥桿,則即令止水塊部脫離杯體的通孔,其杯體內的茶水便可由通孔流出, 而欲停止時,只需將該樞轉件反向樞轉便可將通孔封閉,而停止茶水的流出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⒋被證5 為93年10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44842 號「果汁機刀座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5為一種果汁機刀座結構,其係在果汁機的杯體底部設有刀具及刀具座,該刀具下方伸設一軸桿,刀具座套設 於軸桿,一離合器,設於刀具座下方並與刀具之螺桿螺組;

其中刀具座係由軸承座、合銅套、軸承套及可隔熱防水的墊圈及套環所組成;

組裝時,將刀具以軸桿穿通刀具座之軸承套、合銅套及軸承座並與離合器螺組,而離合器係與馬達連接供帶動軸桿轉動以使刀具旋轉攪打果汁;

如此,藉由軸承座使刀具座之組件容易定位,組裝快速,且具較佳之隔熱效果,又防水套環及防水墊圈更提供吸震、減少噪音之功效,以及可避免甩油之情形發生,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⒌被證6 為93年8 月11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40176 號「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6 為一種「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其組合結構特徵係為:於果汁機杯座中之含油軸承之外圍裝設有一金屬保護、固定套,此一金屬保護、固定套為可確切保護、固定含油軸承,更因金屬保護、固定套具有吸熱之效能,將致使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高熱將會被此金屬保護、固定套所吸收,因此將促使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不會再發生過度高溫高熱之現象,而含油軸承亦不致發生漏油現象,使得含油軸承得以保持潤滑功效,如此將使得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不易發熱,耐磨,可延長含油軸承之使用壽命,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㈤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⒈按系爭專利提供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包括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上部之一側上的入口及一形成於其內部中心的旋轉軸孔;

一外殼,其安裝於蓋之下部且具有一形成於外殼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外殼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外殼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防水圓筒下部形成之壓力排放通道;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桿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桿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螺桿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桿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桿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網孔鼓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內表面上;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刷固持器,其中安裝一持續清掃網孔鼓及外殼之刷;

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防水圓筒之通孔插入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螺桿以低速旋轉;

其中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地固定於驅動單元之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殘渣。

藉此可防止豆或蔬菜變味,使所榨取之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與蔬菜或水果之種類無關;

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且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

可在操作榨汁螺桿之後防止螺桿搖動或撞擊,減少雜訊產生,同時防止螺桿磨損,且可在不向材料施壓的情況下使材料自動向下移動,且可持續使用而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

簡言之,為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系爭專利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係利用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桿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桿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螺桿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桿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桿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

⒉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比對,可知;

⑴被證2 請求項1 揭示一種榨汁機結構,包括: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埠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

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

殘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

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

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的技術特徵,其中被證2 蓋、入口端口、旋轉軸孔、外殼、導向爪、殘渣出口埠、汁液出口端口、防水圓柱體、通孔、及壓力排出通道,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蓋、入口、旋轉軸孔、外殼、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通孔及壓力排放通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

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2 請求項1 揭示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

多個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

內環,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杆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

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的技術特徵,其中被證2 螺杆、上旋轉軸、螺杆螺旋、內環、螺杆齒輪、下旋轉軸及多邊形軸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螺桿、上旋轉軸、螺桿螺線、內環、螺桿齒輪、下旋轉軸及多邊形軸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2 請求項1 揭示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

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

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的技術特徵,其中被證2 網孔筒、網孔結構、壁刀、旋轉刷、刷架、刷,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孔鼓、網孔結構、壁刀片、旋轉刷、刷固持器、刷,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2 請求項1 揭示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

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埠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的技術特徵,其中被證2 驅動單元、多邊形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

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之技術特徵。

⒊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差異為: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3頁第20至23行記載「…且與下旋轉軸240 在O 形環520a不干擾下旋轉軸240 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

…亦提供O 形環520a以防止所榨取汁液向驅動單元600 滲透」之內容,可見該「O 形環」主要係以環狀結構可與旋轉軸緊密接觸結合,且旋轉軸旋轉時不受O 形環干擾,而能兼顧「轉動」與達到「防漏」效果。

惟查,被證3 說明書【實施方式】第5 行以下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又被證3 圖12所示一種集成刀片裝置的前側視圖可以得見「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緊密接觸小密封墊圈13,小密封墊圈內徑即配合傳動主軸08直徑,使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因此,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的內徑係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僅為被證3 之小密封墊圈內徑對應傳動主軸08直徑,該傳動主軸設置位置簡易修飾、改變。

⒋系爭專利係一種榨汁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係要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

被證2 已揭示利用一螺杆,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杆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杆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杆螺旋、一形成於螺杆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杆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杆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的技術特徵,藉螺桿雙向固定之垂直式設置,及一旋轉刷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具有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之功效,因此被證2 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及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客觀上相同,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而達到兼顧「轉動」與「防漏」效果。

然被證3 揭露小密封墊圈內徑即配合傳動主軸08直徑,使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藉小密封墊圈與旋轉軸緊密接觸手段,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22滲透之功效,雖被證3 說明書並未提及轉動主軸旋轉時不受小密封墊圈干擾之功效,惟關於旋轉或相對運動構件間如何兼顧其密合的問題時,設置具彈性之O形環或壓力環以為迫緊及封阻構件,為一般機械工程常見之做法。

因此,由被證3 圖12揭示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緊密接觸小密封墊圈13,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該小密封墊圈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主軸旋轉之效果。

再者,被證3 榨汁機本質上為達到傳動主軸帶動集成刀片粉碎、攪拌蔬果之作用,小密封墊圈除具有防漏之作用外,實質上亦隱含有不干擾傳動主軸旋轉之作用。

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3 兩者均揭示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相關組成結構,具有相同之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的作用,故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

又被證2 、被證3 均為榨汁機,屬於相同技術領域,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基於上開理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嘗試將被證3 之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運用於被證2 通孔與下旋轉軸之間的結合上,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2 、被證3 作結合。

職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榨汁機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情況下,參酌被證2 揭示下旋轉軸插入通孔、及被證3 揭示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2 、3 即能輕易完成。

準此,組合被證2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上訴人雖辯稱:被證3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系爭專利和被證2 為一種榨汁機,由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並且馬達係以低速進行旋轉,而非以高速進行旋轉,被證3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果汁機,其係利用粉碎刀片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考慮二者結構之差異,先天上不相容而不易組合,被證3 未揭露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通孔比較的元件,也未揭露小密封墊圈與防水圓筒的通孔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

另被證3 說明書並未明確揭露小密封墊圈對於傳動主軸有緊密接觸之關係,因此被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形環,…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證據3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故不會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3 來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發明,再者,被證3 以小密封墊圈必須與傳動主軸緊密接觸而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然而,若將該小密封墊圈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的話,則該小密封墊圈會因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而干擾下旋轉軸旋轉,進而影響螺桿的旋轉速度,當小密封墊圈不會干擾下旋轉軸旋轉時,將無法達到緊密接觸而無法提供防漏作用。

此外,被證3 並未揭示防止小密封墊圈與傳動軸套及刀座相互干擾的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因此,將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應用於被證2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如此的組合,故被證2 和3 的組合顯非顯而易見,且無論是被證2 和被證3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實是具有進步性云云。

但查,被證2 、被證3 均為榨汁機,屬於相同技術領域,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因此,兩者均有旋轉軸及配合插入之軸套插,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及結構上關聯性,不會因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或低速進行旋轉等不同因素,即認為不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次查,被證3 說明書【實施方式】第5 行以下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圖12可見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設有一環槽,以供小密封墊圈13容置,其中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防水圓筒的通孔,依一般機械設計者而言,參酌圖12所繪內容即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軸孔腔之環槽緊密固定小密封墊圈13,上訴人於第13頁第4 行「…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亦自承傳動軸套緊密固定小密封墊圈;

又被證3 圖12亦可見小密封墊圈內徑即配合傳動主軸08直徑,使轉動主軸穿過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且由於為達到前述小密封墊圈防漏效果,則小密封墊圈必須與傳動主軸緊密接觸,因此,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

上訴人雖辯稱被證3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惟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解決榨取效率及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兩者差異在於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因此,當系爭專利面臨如何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的技術問題時,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3 兩者均揭示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相關組成結構,具有相同之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的作用,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自有動機參考被證3 的技術內容。

又被證2 、被證3 均為榨汁機,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理由已如前述,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而具有組合動機。

被證3 圖12揭示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緊密接觸小密封墊圈13,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即使被證3 說明書未提及轉動主軸旋轉時不受小密封墊圈干擾之功效,惟設置具彈性之O 形環或壓力環,而達到旋轉或相對運動並兼顧密合作用,為一般機械工程常見之做法,不至於有上訴人所稱小密封墊圈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之情形。

因此,被證3 當直流馬達主軸產生的扭力經聯動器傳遞給傳動主軸,再由傳動主軸帶動集成刀片裝置上的刀片進行旋轉動作,而傳動軸套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該小密封墊圈內徑配合傳動主軸直徑,並使傳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於傳動主軸旋轉時,該小密封墊圈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主軸旋轉之效果。

是以,被證3 之傳動主軸雖旋轉速度較高,惟仍能由小密封墊圈之緊密接觸作用而達到傳動主軸可旋轉及不滲漏之結果,傳動主軸旋轉速度較低(如被證2 )僅為轉動速度改變,因此,該速度高或低並不影響小密封墊圈之作用,亦可達到相同結果。

從而,被證3 以小密封墊圈內周邊緊套於傳動主軸外徑,使用於被證2的榨汁機的話,則該小密封墊圈已提供與傳動主軸間的緊密接觸,並於轉動傳動主軸時不會造成傳動主軸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故亦無上訴人所稱被證2 和3 的組合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之情形。

況且,被證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被證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被證3 之小密封墊圈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被證2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滲漏之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

綜上,上訴人上開主張均不可採。

㈥被證2、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⒈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差異為: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

惟查,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6行記載「防水墊圈32放入軸承座30之容室301 底部,再將合銅套31組於容室301 內並置於防水墊圈32上,次將另一防水墊圈32裝入軸承套33內,而軸承套33外側則套組該防水套環34,…且令合銅套31頂端抵於防水墊圈32,以及軸承座30 的 頂面端緣抵於軸承套33的緣邊331 底面,如此構成之刀具座3 」之內容,另第2 圖剖面圖可見承座10之穿孔12的內周邊緊密接觸該防水套環34,作為承座與軸承套33之間的防水功能,該軸承套與該防水套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該防水套環之內徑對應該螺桿的直徑,藉由軸承套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

承上,被證5 顯已揭露果汁機之刀座係由馬達帶動軸承座經合銅套插接刀具之螺桿帶動刀具進行旋轉動作,而螺桿可套設防水套環34,並使螺桿與防水套環之內周藉由軸承套密合,於螺桿旋轉時,該防水套環不影響螺桿旋轉又可防水之效果,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O 形環」係以環狀結構可與旋轉軸緊密接觸結合,均具有讓旋轉軸旋轉時不受O 形環干擾,而達到防止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之相同功效。

因此,被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係一種榨汁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係要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

被證2 已揭示利用一螺杆,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杆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杆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杆螺旋、一形成於螺杆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杆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杆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的技術特徵,藉螺桿雙向固定之垂直式設置,及一旋轉刷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具有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之功效,因此被證2 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及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客觀上相同,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而達到兼顧「轉動」與「防漏」效果。

然查,被證5 揭露軸承套與該防水套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藉由軸承套使防水套環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之技術手段,該防水套環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螺桿旋轉之效果。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兩者均揭示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相關組成結構,具有相同之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的作用,故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

又被證2 、被證5 均為榨汁機,屬於相同技術領域,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基於上開理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嘗試將被證5 之藉由軸承套使防水套環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運用於被證2 通孔與下旋轉軸之間的結合上,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2 、被證5 作結合。

職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榨汁機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情況下,參酌被證2 揭示下旋轉軸插入通孔及被證5 揭示藉由軸承套使防水套環與螺桿直徑緊密接之技術內容,自有將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2 、5 即能輕易完成。

準此,組合被證2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上訴人固辯稱:被證5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系爭專利和被證2 為一種榨汁機,由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並且馬達係以低速進行旋轉,而非以高速進行旋轉,被證5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果汁機,其係利用粉碎刀片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考慮二者結構之差異,先天上不相容而不易組合,又被證5 未揭露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通孔比較的元件,也未揭露防水套環與防水圓筒的通孔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另被證5 說明書並未明確揭露防水套環對於螺桿有緊密接觸之關係,因此被證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證據5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故不會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5 來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發明,另被證5 以防水套環必須與螺桿緊密接觸而隨著螺桿的旋轉而轉動,然而,若將該防水套環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的話,則該防水套環會因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而干擾下旋轉軸旋轉,進而影響螺桿的旋轉速度,當防水套環不會干擾下旋轉軸旋轉時,將無法達到緊密接觸而無法提供防漏作用,因此,將被證5 的防水套環應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如此的組合,故被證2 和5 的組合顯非顯而易見,且無論是被證2 和被證5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5的防水套環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確實是具有進步性云云。

然查,被證2 、被證5 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因此,兩者均有旋轉軸及配合插入之軸套插,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及結構上關聯性,不會因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或低速進行旋轉等不同因素,即認為不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次查,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6行記載「防水墊圈32放入軸承座30之容室301 底部,再將合銅套31組於容室301 內並置於防水墊圈32上,次將另一防水墊圈32裝入軸承套33內,而軸承套33外側則套組該防水套環34,…且令合銅套31頂端抵於防水墊圈32,以及軸承座30的頂面端緣抵於軸承套33的緣邊331 底面,如此構成之刀具座3 」之內容,且第2 圖剖面圖可見承座10之穿孔12的內周邊接觸該防水套環34,其中承座10之穿孔1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防水圓筒的通孔,依一般機械設計者而言,由於防水套環作為承座與軸承套之間的防水功能,參酌被證5 第2 圖所繪內容即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穿孔緊密固定防水套環。

又查,被證5 第2 圖亦可見該軸承套與該防水套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該防水套環之內徑對應該螺桿的直徑,藉由軸承套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因此,被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

上訴人雖辯稱被證5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云云。

惟查,依被證5 第2 圖揭示承座10之穿孔12的內周邊接觸該防水套環34,防水套環藉由軸承套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即使被證5 說明書未提及螺桿旋轉時不受防水套環干擾之功效,但於軸承套外壁套設防水套環及於軸承套中心插設螺桿,進而達到螺桿旋轉時不受防水套環干擾之作用,為一般機械工程常見之做法,不至於有上訴人所稱防水套環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之情形。

因此,被證5 當直流馬達帶動軸承座經軸承套插接刀具之螺桿帶動刀具進行旋轉動作,而承座之穿孔上設置有防水套環,防水套環藉由軸承套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於螺桿旋轉時,該防水套環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螺桿旋轉之效果。

從而,被證5 以防水套環藉由軸承套與螺桿直徑緊密接觸,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的話,則該防水套環已提供與軸承套上的螺桿間的緊密接觸,並於轉動螺桿時不會造成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故亦無上訴人所稱被證2 和5 的組合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之情形。

況且,被證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被證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被證5 之防水套環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被證2 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滲漏之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職是,上訴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㈦被證2、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⒈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差異為: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

惟查,被證6 第3 、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5 至8 行記載「此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槽溝1a內則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之內容,可見固定套之凹陷槽溝緊密接觸該防水橡膠迫緊,作為固定套與含油軸承4 之間的防水功能,該含油軸承與該防水橡膠迫緊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該防水橡膠迫緊之內徑對應該刀具之傳動軸的直徑,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承上,被證6 顯已揭露果汁機係由馬達帶動經含油軸承插接刀具之傳動軸進行旋轉動作,而含油軸承可套設防水橡膠迫緊,並使刀具之傳動軸與防水橡膠迫緊之內周藉由含油軸承密合,於傳動軸旋轉時,該防水橡膠迫緊不影響傳動軸旋轉又可防水之效果,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O 形環」係以環狀結構可與旋轉軸緊密接觸結合,均具有讓旋轉軸旋轉時不受O 形環干擾,而達到防止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之相同功效。

因此,被證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係一種榨汁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係要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

被證2 已揭示利用一螺杆,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杆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杆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杆螺旋、一形成於螺杆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杆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杆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的技術特徵,藉螺桿雙向固定之垂直式設置,及一旋轉刷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具有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之功效,因此證據2 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及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客觀上相同,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而達到兼顧「轉動」與「防漏」效果。

然查,被證6 揭露防水橡膠迫緊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之技術手段,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主軸旋轉之效果。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6 兩者均揭示相似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相關組成結構,具有相同之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的作用,故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

又被證2 、被證6 均為榨汁機,屬於相同技術領域,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基於上開理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嘗試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運用於被證2 通孔與下旋轉軸之間的結合上,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2 、被證6 作結合。

職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榨汁機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情況下,參酌被證2 揭示下旋轉軸插入通孔、及被證6 揭示防水橡膠迫緊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2 、6 即能輕易完成。

準此,組合被證2 、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上訴人雖陳稱:被證6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系爭專利和被證2 馬達係以低速進行旋轉,而非以高速進行旋轉,被證6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將刀片以高速進行旋轉,考慮二者結構之差異,先天上不相容而不易組合,又被證6 未揭露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通孔比較的元件,也未揭露防水橡膠迫緊與防水圓筒的通孔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另被證6 說明書並未明確揭露防水橡膠迫緊對於螺桿有緊密接觸之關係,因此被證6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且證據6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故不會有動機組合被證2 和6 來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發明;

被證6 以防水橡膠迫緊必須與螺桿緊密接觸而隨著螺桿的旋轉而轉動,然而,若將該防水橡膠迫緊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的話,則該防水橡膠迫緊會因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而干擾下旋轉軸旋轉,進而影響螺桿的旋轉速度,當防水橡膠迫緊不會干擾下旋轉軸旋轉時,將無法達到緊密接觸而無法提供防漏作用,因此,將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應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如此的組合,故被證2 和6 的組合顯非顯而易見,且無論是被證2 和被證6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確實是具有進步性云云。

惟查,被證2 、被證6 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因此,兩者均有旋轉軸及配合插入之軸套插,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及結構上關聯性,不會因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或低速進行旋轉等不同因素,即認為不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次查,被證6 說明書第7 頁第5至8 行記載「此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槽溝1a內則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之內容,及第3 、4 圖可見固定套之上端凹陷槽溝接觸該防水橡膠迫緊,其中固定套之上端凹陷槽溝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防水圓筒的通孔,依一般機械設計者而言,由於防水橡膠迫緊作為固定套與含油軸承4 之間的防水功能,參酌被證6 第3 、4 圖所繪內容即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凹陷槽溝緊密固定防水橡膠迫緊。

又查,被證6 第3、4 圖亦可見該含油軸承與該防水橡膠迫緊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該防水橡膠迫緊之內徑對應該刀具之傳動軸的直徑,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因此,被證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

上訴人雖陳稱被證6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惟其有動機參考被證6 的技術內容,已如前述。

按被證6 第3 、4 圖揭示固定套之上端凹陷槽溝接觸該防水橡膠迫緊,防水橡膠迫緊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即使被證6 說明書未提及傳動軸旋轉時不受防水橡膠迫緊干擾之功效,惟於含油軸承外壁套設防水橡膠迫緊及於含油軸承中心插設傳動軸,進而達到傳動軸旋轉時不受防水橡膠迫緊干擾之作用,為一般機械工程常見之做法,不至於有上訴人所稱防水橡膠迫緊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之情形。

因此,被證6 當直流馬達帶動含油軸承插接刀具之傳動軸進行旋轉動作,而固定套之上端凹陷槽溝上設置有防水橡膠迫緊,防水橡膠迫緊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於傳動軸旋轉時,該防水橡膠迫緊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傳動軸桿旋轉之效果。

從而,被證6 以防水橡膠迫緊藉由含油軸承與傳動軸直徑緊密接觸,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的話,則該防水橡膠迫緊已提供與含油軸承上的傳動軸間的緊密接觸,並於轉動傳動軸時不會造成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故亦無上訴人所稱被證2 和6 的組合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之情形。

況且,被證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被證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被證2 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滲漏之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

職是,上訴人上開主張均不可採。

㈧被證2、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請求項1 相較,兩者相同部分已為被證2 所揭露,理由如前述,不再贅述,以下僅就差異部分進行比對。

經查,被證2 請求項3 揭示排出爪,所述排出爪通過向內部切除所述螺杆的下邊界而在所述螺杆的螺旋的下部分的端部處形成;

底環,所述底環在所述網孔筒的下部分的端部處形成,並具有在所述底環上形成的內環插入孔以容納所述內環;

在所述底環得上表面上形成的排出傾斜表面,所述排出傾斜表面為圓弧形式,所述圓弧的深度沿所述螺杆的螺旋方向增加;

網孔筒排出孔,所述網孔筒排出孔連接到所述排出傾斜表面的端部,以將所述殘渣排出所述網孔筒的技術特徵,其中被證據2 排出爪、底環、網孔筒、內環、內環插入孔、排出傾斜表面、網孔筒排出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排放口、底環、網孔鼓、內環、內環插入孔、排放傾斜表面、網孔鼓排放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

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

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

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之技術特徵。

被證2 請求項3 揭示外殼排出孔,所述外殼排出孔在所述外殼的底部的一側上形成,並連接到所述網孔筒排出孔和所述殘渣出口端口;

其中當所述排出爪沿所述排出傾斜表面轉動時,所述排出爪通過將所述殘渣推動到所述網孔筒排出孔經由所述外殼排出孔將所述殘渣排出到所述殘渣出口端口的技術特徵;

被證2 請求項10揭示在所述外殼排出孔的底表面的一側安裝的彈性填料,所述填料的一側插入到在所述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中以實現密封,所述填料的另一側與所述外殼的排出孔的出口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其中被證據2 外殼排出孔、殘渣出口、填料、插入凹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外殼排放孔、殘渣出口、填充件、插入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

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

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之技術特徵。

⒉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被證2 差異為: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之技術特徵,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上開技術特徵包含:樞轉部構件與填充件結合位置,及藉由填充件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樞轉方式,以達到開啟或封閉排放孔之技術內容。

惟查,被證4 說明書第7頁第4 行以下及圖7 、8 揭露「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使用者只需扳動樞轉件40的撥桿42,則即可使該樞轉件40發生樞轉,而令其止水部41脫離杯體10的通孔14,待沖泡後之茶水流入容器內,當使用者欲停止該液體流入容器時,只需將該樞轉件40反向樞轉,則該止水部41即可復位將通孔14封閉,使茶水無法流出」之技術手段,可知被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藉由填充件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樞轉方式,以達到開啟或封閉排放孔,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樞轉部安裝於填充件中間部位,僅為被證4 之樞轉件一側安裝於樞柱之位置簡易修飾、改變。

⒊系爭專利係一種榨汁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係要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被證2 已揭示利用一螺杆,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杆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杆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杆螺旋、一形成於螺杆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杆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杆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的技術特徵,藉螺桿雙向固定之垂直式設置,及一旋轉刷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具有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之功效,因此被證2 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及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客觀上相同,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填充件藉樞轉部的樞轉方式來開啟或封閉排放孔之技術特徵,而達到平滑地使插入凹槽打開及閉合,且可防止填充件丟失,然被證4 揭露止水部之樞轉件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藉樞轉件之樞轉手段來開啟或封閉通孔,亦能達到平滑地使通孔打開及閉合,且可防止止水部丟失之功效。

又被證2 榨汁機、被證4 沖茶器均為一種製作飲用液體有關之日常器具,兩者均係運用類似填塞之構件,裝設於容納液體容器之底部,該填塞具有密封排放孔之功能,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

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嘗試將被證4 具樞轉件之止水部,運用於被證2 外殼與填料之間的結合上,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2 、被證4 作結合。

準此,在被證2 、被證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榨汁機外殼結構連結所關連之技術,證據2 已揭露榨汁機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填充件使凹槽打開及閉合來防止填充件掉落,榨汁機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被證4 之樞轉件與止水部結合之構件來達到榨汁機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之目的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2 、4 即能輕易完成。

職是,組合被證2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上訴人雖辯稱:被證4 揭示的樞轉件40係藉由使用者手動操縱撥桿42以閉合或打開通孔14,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手段係藉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而控制,當填充件樞轉插入至插入凹槽中,即不需要以手動方式操縱該填充件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此與被證4 以扳動或釋放樞轉件的撥桿而閉合或打開通孔的手段不同;

又被證2 僅揭露在填料插入到外殼排放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端口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提高榨取汁液的效率),然而被證2 並未說明該如何實施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而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透過填充件之設計,排出的殘渣中剩餘之汁液將會更少(亦即排出的殘渣更乾燥),但被證4 的樞轉件單純用來封閉跟塞住洞孔,被證4 的沖茶器不會面臨任何榨取汁液的技術問題,也無法解決要進一步提高榨汁機之榨汁效率的技術手段,因此,沒有動機參考被證4 的技術內容,並將其組合於證據2 中,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較於被證2 、4 具有進步性云云。

但查,被證2 說明書第14頁第1 至3 行記載「在外殼排出孔540 的下端安裝有由橡膠等製成的填料575 。

填料575 的一側插入到在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576 中,另一側與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緊密接觸」、第15頁第16至19行記載「用特定壓力按壓堵塞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的填料575 ,就會在排出孔540 的出口和填料之間產生縫隙,殘渣通過這個縫隙而排出。

隨後所排出的殘渣被排出榨汁機的殘渣出口端口570 」以及第18頁最後一段記載「由於填料插入到外殼排出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因而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端口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之內容,顯見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殘渣的排放則是藉由殘渣重量的壓力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以產生間隙而排出,雖然被證2 並未揭露如何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以控制填充件與排放孔間之啟閉,然而被證4 已揭露一具止水塊之樞轉件可樞設於杯體底端的樞柱上而形成可樞轉之結構,則不論是否手動方式操縱或藉由殘渣重量之壓力方式控制,均具有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平滑地使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之作用。

另上訴人雖陳稱:被證4 的樞轉件單純用來封閉跟塞住洞孔,被證4 不會面臨任何榨取汁液的技術問題云云。

惟查,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提高榨汁機之榨汁效率的技術手段,兩者差異在於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以控制填充件與排放孔間之啟閉,因此,當系爭專利面臨如何使填充件平滑地使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的技術問題時,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被證據4 兩者均揭示樞轉構件之相關組成結構,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自有動機參考被證4 的技術內容。

又被證2 榨汁機、被證4 沖茶器均為一種製作飲用液體有關之日常器具,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理由已如前述,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而具有組合動機。

職是,當被證2 外殼與填料之間的連結構件以被證4 之樞轉件替換作結合,此時可藉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而控制,達到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 經由特定壓力之作用操縱填充件啟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故上訴人上開陳述並不足採。

㈨末按系爭專利遭訴外人黃婉婷提起舉發,智慧局於104 年2月13日審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經系爭專利權人金煐麒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7 月22日訴願決定駁回,系爭專利權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5 年2月25日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經系爭專利權人金煐麒提起上訴,現正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雖自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專利權範圍,惟因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專利提出有效性抗辯,經本院審酌認定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2 、5 之組合以及被證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被證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權利。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本於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及吳天成連帶賠償960 萬4 千元、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依專利法第96條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家庭公司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事實欄以3 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A1版各1 日,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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