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上,17,2016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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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筠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 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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