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上,8,2016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
蔣大中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被上訴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哲宏 律師
王乃中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並應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下午14時30分至本院第三法庭參加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專利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職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下稱輝瑞愛爾蘭公司)係第083372號「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11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

輝瑞愛爾蘭公司係於民國101 年1月1 日專屬授權予上訴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公司)。

被上訴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光公司)製造並販賣侵害系爭專利之藥品(下稱系爭藥品),系爭藥品已落入系爭專利之更正後請求項1 及2 ,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

惟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獲得合法專屬授權、系爭專利權之延期不合法、系爭專利不具有效性及系爭藥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經智慧局於103 年12月2 日以(103) 智專三(四)01027 字第103216946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9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3 舉發駁回」處分。

經核上訴人主張前揭審定處分有誤,而影響裁判之結果,系爭專利延長及更正是否合法、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輔助參加訴訟,並應於105 年9 月20日本件行準備程序時到庭為輔助參加。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