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上易,1,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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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宗江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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