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訴,14,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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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原 告 日商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JNC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後藤泰行
原 告 日商捷恩智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JNC石油化學
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田地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被 告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呂書瑋律師
游象敏專利師
李孟儒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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