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訴,15,20180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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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9 日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駁回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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