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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龍散熱器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瑞章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呂明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隆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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