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訴,40,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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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原 告 LG Electronics Inc.(樂金電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wijae Cho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明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范銘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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