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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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