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訴,47,2017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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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原告起訴主張:
  4. (一)原告為第203183號「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
  5. (二)被告厚雅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即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6. (三)聲明:
  7. 二、被告抗辯:
  8.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6有應撤銷之原因:
  9. (二)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權利範圍:
  10. (三)系爭產品係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銷售,系爭專利權不應
  11. (四)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規定
  12. (五)答辯聲明:
  13.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2第220頁):
  14.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3年6月1日
  15. (二)被告厚雅公司於97年10月15日停業、104年10月13日
  16. (三)系爭產品以型號UNV108D產品、型號KAG104D產品代
  17. (四)原告前為保全對被告所得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損害賠償請
  18.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
  19. (一)兩造爭執事項:
  20.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21. (一)系爭專利依公告之99年12月24日更正本內容,其申請專利
  22.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3. (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2):
  24. (四)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6有應撤銷之原因,其提出
  25. (五)侵權比對分析:
  26. (六)從而,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或
  27.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
  28.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29.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30.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1.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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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輔 佐 人 潘皇維
被 告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唐中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第203183號「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93年6 月1 日起至111 年10月15日止(下稱:系爭專利)。

原告前曾就被告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雅公司)銷售及代工生產KVM 切換器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訴請排除侵害並賠償損害。

原告為保全對被告厚雅公司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前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該院以94年度智執全字第9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原告經整理該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清單,發現被告厚雅公司經法院扣押之其他KVM 切換器產品(至少包含:UNV108D、UNV116D 、UDV108D 、KAG104、KAG104D 、KAG108D 、KAG116D 等KVM 切換器產品;

以下合稱:系爭產品),同有侵害系爭專利。

其中型號UNV116D 、UDV108D 等KVM 切換器產品,與型號UNV108D 之KVM 切換器產品,雖有差異,然其差異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無涉,又型號KAG108D 、KAG116D 等KVM 切換器產品,與型號KAG104D 之KVM 切換器產品,雖有差異,然其差異與系爭專利特徵無涉,故原告以型號UNV108D 、KAG104D 之KVM 切換器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進行比對,確認前開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權利範圍。

(二)被告厚雅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即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產品,已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且經原告追查發現被告厚雅公司目前雖處停業狀態,然系爭產品現仍得我國市面上購得,且被告厚雅公司似仍透過其所屬海外分公司於網路上販售系爭產品,可見,被告厚雅公司仍持續從事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並未因其停業而有所間斷,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厚雅公司排除侵害並賠償損害,另被告唐中吉為被告厚雅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厚雅公司因執行業務而為之侵權行為,自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僅先表明一部請求,並保留擴張聲明之權利。

(三)聲明:1.被告厚雅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亦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

2.被告厚雅公司應將系爭產品交由原告銷毀。

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6有應撤銷之原因:1.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均未載明實施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必要技術事項,使實施成為不可能,有應撤銷事由。

2.被證2 、3 、4 之組合;

被證2 、3 、6 之組合;

被證被證2 、6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被證7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權利範圍:1.型號KAG104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KAG104、KAG108D 、KAG116D 亦同):⑴請求項1 之「周邊裝置」係指,人性介面裝置(HID)種類裝置或資料格式類似於一種予人性介面裝置(HID )種類裝置者,型號KAG104D 產品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周邊裝置」,不符合1A、1C之文義讀取。

又原告所檢附原證10號使用手冊,並無任何關於系爭專利技術特徵1C「仿效電腦起始」功能之描述,原告亦未能指明其究竟係依據原證10號之何段落內容,因而認定型號KAG104D 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仿效電腦起始」之技術特徵,則原告既未能證明型號KAG104D 產品具有「仿效電腦起始」之功能,故型號KAG104D 產品不符合要件1C之文義讀取。

⑵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型號KAG104D 產品具有「仿效電腦起始」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仿效電腦起始,可令切換器裝置在未連接電腦系統的情況下,代替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溝通,型號KAG104D 產品既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周邊裝置,且未發出仿效電腦起始的訊號,自不具有「可令切換器裝置代替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溝通」之「仿效電腦起始」功能,故型號KAG104D 產品之手段及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質不同,亦不具有與請求項1 相同之對應結果,並不適用均等論。

因此,型號KAG104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2.型號UNV108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UNV116D 、UDV108D 亦同):⑴查原告主張型號UNV108D 產品與型號KAG104D 產品之檢測結果相同,故於侵權比對時,就有無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之比對而言,二者所具之特徵無差別而可一併論述,亦即原告主張型號UNV108D 產品侵權之理由亦與型號KAG104D 產品相同(即不具有「周邊裝置」、「仿效電腦起始」之技術特徵)。

⑵原告既無法證明型號KAG104D 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依據相同理由,自亦無法證明型號UNV108D 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3.型號KAG104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KAG104、KAG108D 、KAG116D 亦同):⑴型號KAG104D 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 「周邊裝置」之技術特徵,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6 技術特徵6A 之文義讀取。

⑵型號KAG104D 產品既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 「周邊裝置」之技術特徵,自亦不具有「連接第一選定電腦系統至一個或更多個周邊裝置中之一選定周邊裝置」之「第二通道」,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6 技術特徵6B之文義讀取。

⑶型號KAG104D 產品既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 「周邊裝置」之技術特徵,自亦不具有「切換位於第一通道與第三通道之間之選定操作台裝置,且不會造成位於第一選定電腦系統與選定周邊裝置間之第二通道的資料流中斷」之技術特徵,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C之文義讀取。

⑷型號KAG104D 產品既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 「周邊裝置」之技術特徵,則KAG104D 亦不具有「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之技術特徵,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6 技術特徵6D之文義讀取。

⑸型號KAG104D 產品既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 「周邊裝置」之技術特徵,亦無「連接第一選定電腦系統至一個或更多個周邊裝置中之一選定周邊裝置」之「第二通道」之技術特徵,則其當不具有「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之功能,其缺少實現該功能之手段,亦不具對應之功能、結果,當無均等論之適用,故型號KAG104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均等範圍。

4.型號UNV108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UNV116D 、UDV108D 亦同):⑴原告主張型號UNV108D 產品與型號KAG104D 產品之檢測結果相同,故於侵權比對時,就有無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之比對而言,二者所具之特徵無差別而可一併論述,亦即原告主張型號UNV108D 產品侵權之理由亦與型號KAG104D 產品相同(即不具有「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之技術特徵)。

⑵原告既無法證明型號KAG104D 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依據相同理由,自亦無法證明型號UNV108D 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三)系爭產品係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銷售,系爭專利權不應及於系爭產品:系爭型號KAG104D 產品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1年11月9 日)前即已公開販售,此有被證8-1 號網站時光回溯器「INTERNET ARCHIVE Way Back Machine 」網頁內容及被證9 號銷售發票(銷售日期為2001年10月2 日)可資佐證,而該產品之產品規格書,亦與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0 號完全相同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由於系爭型號KAG104D 產品係在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已公開銷售,且原告援引「KAG系列產品規格書」,指摘KAG 系列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文義相符之技術特徵,實際上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已廣為使用於被證8-1 號網頁頁面保存記錄左側所示相關系列產品(例如KNV 系列產品),並已揭露於「2001 年6月公開之KNV 系列之產品規格書」,而可證明原告所指摘「KAG 系列產品規格書」所示之相關技術特徵,確實在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前即已存在且廣為運用,自屬系爭專利發明專利權所不及之情事。

(四)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規定之2 年、10年之時效:1.被告厚雅公司確實自97年10月15日起停業迄今,在被告自97年至今均處於停業狀態之情況下,根本不可能有原告所稱之侵權行為。

2.本件所爭執之系爭產品,均屬經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執全字第9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之產品,然而,該強制執行事件發生於94年8 月間,可徵原告早在94年8月間,即已清楚知悉系爭產品之存在,因此,若系爭產品確實有原告所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情事,原告至遲於94年8 月間即已知悉,詎原告遲至105 年5月2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早已罹於時效,不得再為請求。

(五)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2第220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3年6 月1日起至111 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厚雅公司於97年10月15日停業、104 年10月13日起至105 年10月12日停業。

(三)系爭產品以型號UNV108D 產品、型號KAG104D 產品代表本件所有侵權型號產品進行比對。

(四)原告前為保全對被告所得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94年度智執全字第9 號保全執行事件執行,保全執行標的包含系爭產品。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2 第220-221 頁):

(一)兩造爭執事項:1.被告厚雅公司是否持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2.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3.系爭專利請求項1、6用語解釋: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之用語應如何解釋?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載「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之用語應如何解釋?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所載「周邊裝置」之用語應如何解釋?4.有效性爭點: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實施是否為不可能或困難?⑵被證2 、3 、4 之組合;

被證2 、3 、6 之組合;

被證2 、6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⑶被證7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5.侵權爭點:⑴系爭產品是否為系爭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或為實施系爭專利申請日前既有之技術?⑵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⑶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範圍?6.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厚雅公司排除侵害、銷毀系爭產品及被告應連帶賠償165 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一)系爭專利依公告之99年12月24日更正本內容,其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第1 、5 、6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又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為第1 、6項,是本院僅就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權利範圍加以論斷。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1):一訊號切換器,用於共用一影像螢幕,複數符合於工業標準之操作裝置,與在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該配置包含一中央處理器(CPU),其具有一第一記憶體,用於來儲存一處理程式以處理該訊號切換器;

一集線切換模組連接至該中央處理器(CPU )且與複數個電腦系統之任一個和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通訊;

一裝置控制模組係根據工業標準來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與集線切換模組;

一主機控制模組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且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通訊;

及一影像控制模組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其與一影像螢幕裝置形成通訊(參系爭專利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1 第86頁)。

2.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分析:請求項1 :一種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係 為鍵盤- 影像- 滑鼠(KVM )切換器與周邊 共用切換器之組合,其係用來共用一影像螢 幕,複數個符合工業標準之操作台裝置,以 及在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之中之一個或超過 一個的周邊裝置,其包括: 一中央處理器(CPU),包括一第一記憶體, 用來儲存一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式;

一集線切換模組,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 B )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CPU )韌體 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其被連接至中央 處理器(CPU)且與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以 及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 以使經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過一個周 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

一裝置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 U )與集線切換模組,其係依據工業標準以 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

一主機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 U)且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了通訊;

及 一影像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 U )且與影像螢幕裝置形成了通訊。

請求項6 :一種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其 係用來共用一個或更多操作台裝置以及在任 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一個或更多個周邊裝 置,其包括: 一第一通道,其係用來連接從一個或更多操 作台裝置中所選定之操作台裝置至複數個電 腦系統中之一第一選定電腦系統;

一第二通道,其係用來連接第一選定電腦系 統至一個或更多個周邊裝置中之一選定周邊 裝置,第二通道在第一選定電腦系統與選定 周邊裝置之間有一資料流;

一第三通道,其係用來連接選定操作台裝置 至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一第二選定電腦系統 ;

及 一裝置,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B)集線器 以及由中央處理器(CPU )韌體所控制的矩 陣類比切換器,其係用來切換位於第一通道 與第三通道之間之選定操作台裝置,且不會 造成位於第一選定電腦系統與選定周邊裝置 間之第二通道的資料流中斷;

其中,該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 係為鍵盤- 影像- 滑鼠(KVM )切換器與周 邊共用切換器之組合,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 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 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 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是發明專利權範圍既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自須記載構成發明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保護之範圍。

又有關申請專利權範圍之解釋,原則上應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文字意義及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總括的範圍,予以認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始應一併審酌發明說明、圖式(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因申請專利範圍一經公告,即具有對外公示之功能及效果,為使公眾有一致之信賴,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以「客觀合理方式」解釋其文字的客觀意義,非探求申請人之主觀意圖。

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既在探知申請人於申請當時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客觀意義,自應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文字於系爭專利申請時於相關技術領域中所被認知或了解之範圍予以解釋,以該虛擬之人之角度出發,始不會流於主觀,除非申請人於說明書中賦予該文字特定之定義,否則應以該發明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通常習慣之意義作為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意義,並應以內部證據為優先適用,當內部證據無法清楚顯示其意義時,始參酌外部證據解釋之。

又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應如何解釋,乃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無辯論主義之適用,故本院不受兩造主張之拘束。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仿效電腦起始」、「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用語之解釋:①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 效果,依說明書下列段落所載: [007] 目前應用所需要者即是:一種鍵盤- 影像 - 滑鼠(KVM) 切換器可同時做為一周邊共用切換 器,其可提供所有連接到該切換器的電腦共用任 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裝置,而當切換器 改變時,不會中斷該周邊的資料流,而且不論同 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 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

[008]本發明可滿足上述需求,藉由提供一鍵盤- 影像- 滑鼠(KVM) 切換器,該切換器同時也是一 周邊共用切換器,可供所有連接至一切換器的電 腦以共用任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裝置, 而且可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 (KVM)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 電腦,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

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可同步或不同步地 與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切換。

[0024]本發明使用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仿效程 式來仿效人性介面裝置(HID) 的規格,因此使得 一切換器能夠與電腦的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的 接埠通訊,且透過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主機仿 效程式使得一切換器能夠和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裝置通訊,例如: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鍵盤 ,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滑鼠,以及一通用序列 匯流排(USB) 集線器。

換句話說,仿效的運用使 得一切換器對周邊裝置來說仿如是一台電腦,且 使得該切換器能夠與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裝置 或是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電腦在同一時間通訊 之。

[0028]因此,例如:在第一電腦121 與第一印表 機22之間的第一資料流,在第三電腦123 與掃描 器241 之間的第二資料流,以及在第四電腦124 與第二印表機2421之間的第三資料流全部可以被 保持而不會被中斷,當鍵盤16和滑鼠18,以及非 必需性的螢幕14於電腦系統12之中被切換時。

[0034]一用來控制訊號之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裝置控制模組38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30和 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集線切換模組32。

該通用 序列匯流排(USB) 裝置控制模組38包含被用來使 用於第一輸出埠34之仿效操作裝置的通用序列匯 流排(USB)裝置晶片,例如:第一鍵盤16和第一 滑鼠18。

換句話說,藉由附屬在第一電腦系統之 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裝置晶片仿效操作裝置, 實際上的操作裝置可能被切換至第二或不同的電 腦系統,使在第一電腦系統和周邊連接之間留下 任一通道,任何在這通道的資料流將不會被中斷 。

且第一電腦系統仍然在處理中,仿如實際的操 作台裝置,仍處於連接狀態中。

這些晶片是由中 央處理器(CPU) 30的韌體所控制。

一個電腦系統 12需要一個裝置晶片。

適合於一通用序列匯流排 (USB) 裝置控制模組的電路建構技術對本案所揭 露之內容而言是已知的。

由前揭段落內容所載系爭專利實質內容,可知, 系爭專利中仿效之目的在於:使得一切換器對周 邊裝置來說仿如是一台電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0024]段),透過仿效程式使電腦透過一切換 器與周邊裝置溝通時,該切換器傳遞到周邊裝置 的訊號,仿彿真正源自電腦,以代替電腦與周邊 裝置溝通,故合理界定「仿效電腦起始」其實質 內容與意涵應指:使得一切換器對周邊裝置來說 仿如是一台電腦。

又依系爭專利實質內容,可知 ,系爭專利需解決問題係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 斷該周邊資料流(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7] 、 [008] 、[0028]、[0034]段),且主要需達成之 目的、作用及效果係可提供所有連接到該切換器 的電腦共用任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裝置 ,而當切換器改變時,不會中斷該周邊的資料流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7] 段),故合理界定 「仿效復數個操作台裝置」,其實質內容與意涵 應指:當實際的操作台裝置被切換至另一電腦系 統時,對於原被控制電腦系統,晶片可仿如實際 的操作台裝置仍處於連接狀態中。

②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仿效電腦起始」用 語,應解釋為:「使得一切換器對周邊裝置來說仿 如是一台電腦」;

而「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用 語,應解釋為:「當實際的操作台裝置被切換至另 一電腦系統時,對於原被控制電腦系統,裝置控制 模組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仍處於連接狀態中」。

③被告雖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仿效操作台裝 置」用語,應解釋為:「藉由裝置晶片仿效操作台 裝置,使得電腦彷佛實際連接到操作台裝置」,且 其文義上並無記載需限定於「切換時」,亦未記載 需具有「切換後持續不斷仿效」之限制條件云云( 見本院卷4 第231 頁)。

惟查,經查系爭專利需解 決問題係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且需達成之主要目的、作用及效果係可提供所有連 接到該切換器的電腦共用任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裝置,而當切換器改變時,不會中斷該周邊 的資料流,已如前述;

又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003 4]段所載「…換句話說…實際上的操作裝置可能被 切換至第二或不同的電腦系統…且第一電腦系統仍 然在處理中,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仍處於連接 狀態中…」,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即知之所以需要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係由於當 操作裝置可能被切換至不同的電腦系統,此時仍須 維持操作台裝置連接狀態。

是以,「仿效複數個操 作台裝置」合理之範圍自應包含當切換至另一電腦 系統時,對於原被控制電腦系統,仍可仿如實際的 操作台裝置而處於連接狀態中,被告之解釋未考量 系爭專利所達成之目的,尚無可採。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載「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用語之解釋:①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 效果,依說明書下列段落所載: [007] 目前應用所需要者即是:一種鍵盤- 影像 - 滑鼠(KVM) 切換器可同時做為一周邊共用切換 器,其可提供所有連接到該切換器的電腦共用任 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裝置,而當切換器 改變時,不會中斷該周邊的資料流,而且不論同 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 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

[008] 本發明可滿足上述需求,藉由提供一鍵盤 - 影像- 滑鼠(KVM) 切換器,該切換器同時也是 一周邊共用切換器,可供所有連接至一切換器的 電腦以共用任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裝置 ,而且可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 (KVM)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 電腦,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

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周邊可同步或不同步地 與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切換。

[0023]此訊號切換器可不同步地或同步地切換鍵 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公共 電腦或不同的電腦。

換句話說,此鍵盤- 影像- 滑鼠(KVM)通道和周邊通道可以一起地(同步地 )切換或是分別地(不同步地)切換之。

②由前揭段落內容所載系爭專利實質內容,可知,系 爭專利之目的及所欲完成之發明,顯然係:一個訊 號切換器同時也是一周邊共用切換器,其具有不同 步地或同步地切換功能,且可任意選擇要哪一種切 換方式,並不論在同步地或同步地的狀況下,均不 會產生周邊資料流中斷的效果。

是以,系爭專利請 求項6 所載「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 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用語,應解釋為:「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 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 邊資料流」係指,可選擇以「同步」或是「不同步 」的方式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 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而且無論哪 一種方式均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

③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專利另案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 判字第240 號判決(下稱:另案行政判決)意旨,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 前開用語係在強調「不會 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之功效,並在 此功效前提上,另以「擇一」形式列載,並無提供 使用者「任意選擇切換模式」之意云云(見本院卷 3 第222-223 頁、卷4 第140 頁)。

經查,另案行 政判決第13頁理由㈣第6-10行記載:「……原判決 固未論明上訴人此一主張是否可採,惟原判決既認 CS-102U 等2 切換器之相關證據與系爭專利申請時 通常知識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即係認為上訴人所提之證據 並未能揭露上開任一實施態樣。」

等語(見本院卷 3 第247 頁),可知,其判決理由意旨為:即便該 案上訴人主張僅需揭露其中任一實施態樣之情況下 ,然仍未能於所提之證據揭露其中任一實施態樣, 意即該案上訴人並未揭露同步或不同步任一實施態 樣,故以其主張無法證明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而駁 回其主張,並非對於請求項6 之用語做出解釋。

再 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3]段所載「此鍵盤- 影像- 滑鼠通道和周邊通道可以一起地切換或是分 別地切換之」之功效,顯見原告若主張擇一形式記 載,則請求項記載內容將超出說明書之實施方式, 且與欲解決問題及發明目的不合,無法達成系爭專 利實施方式所欲達成之功效,而將無法為說明書所 支持。

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所載「周邊裝置」用語之解釋:①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 效果,依說明書下列段落所載: [003] 目前應用之鍵盤- 影像- 滑鼠(KVM) 切換 器有一問題,就是如果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週邊,例如一印表機,連接到切換器,而當切換 器改變時,該週邊的資料流會被中斷。

[006] 人性介面裝置(HID) 類別主要包含之裝置 是由人們使用來控制電腦系統的操作者。

典型的 人性介面裝置(HID) 種類裝置的例子包括:鍵盤 和指示裝置--- 例如:標準的滑鼠裝置,軌跡球 ,和操縱桿;

前端面板操縱裝置--- 例如:握柄 ,切換器,按鈕,和滑桿;

操縱裝置可以在一些 裝置上發現,例如:電話,盒式磁帶錄影機遙控 器,遊戲機,或是模擬裝置--- 例如:資料手套 ,引擎桿,駕駛盤,和方向踏板;

以及一些裝置 ,其可能不需要與人互動,但能夠提供資料格式 ,類似於一種予人性介面裝置(HID) 種類裝置者 --- 例如:條碼判讀機,溫度計,或伏特計。

[0012]在一較佳的實施例中,主機控制模組包含 一主集線器,複數個操作裝置,和一個或超過一 個的周邊裝置,其係為與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相容的,且該控制裝置乃符合工業標準視格。

[0025]雖然,一實施例以目前的人性介面裝置 (HID)規格作為參考敘述之,但對於熟悉此等技 藝之人士而言,可明顯知悉本發明所揭露者可以 實施至任何裝置介面的規格上。

②系爭專利於說明書全文提及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高達70多次,且並未提出非使用序列匯流排(USB) 裝置之實施例(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5]段), 又解決之問題亦特別指明係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週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 段),然由說 明書該些段落可知,原告並未特定周邊裝置僅為US B 介面之周邊裝置,且USB 周邊裝置僅為其較佳實 施例(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0025]段), 使得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得以藉以瞭解系 爭專利發明內容;

亦即,由上開段落以瞭解系爭專 利實質內容,若周邊裝置實施於其他介面,並能參 考系爭專利發明內容,其他介面裝置必須與通用序 列匯流排(USB) 集線器共同運作,其他介面裝置並 能與請求項中其餘裝置相容,而不會造成衝突,應 屬系爭專利之範圍。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所載「周邊裝置」用語,應解釋為:「人性介面裝 置(HID) 種類裝置或資料格式類似於一種予人性介 面裝置(HID) 種類裝置者」。

③原告雖主張本院前揭關於「其他介面裝置必須與通 用序列匯流排(USB )集線器共同運作」之說明已 增加請求項所無之限制,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並未具有此限定條件云云(見本院卷3 第224 頁) 。

經查,系爭專利99年12月24日更正後請求項6 已 明確記載具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集線器之切換 器,而解釋中為免爭議,針對此部分特地指出,無 論其他介面裝置為何,必須注意與請求項中其他固 有裝置之協同運作,包含請求項明白記載之「通用 序列匯流排(USB )集線器」,是以,原告上開所 指,亦有誤會。

④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多次提及USB ,且系爭 專利於99年12月24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時將「集線 切換模組」限縮為「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 集線器以及…矩陣類比切換器」,從而與之連接之 周邊裝置自應限制為「USB 周邊裝置」云云(見本 院卷3 第67頁背面-70 頁;

本院卷4 第232-234 頁 )。

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之切換器(10)雖包含US B 集線切換模組(32)、USB 裝置控制模組(38 )、USB 主機控制模組(44)等,而以USB 周邊裝 置為其實施例,然其於切換時不會中斷周邊資料流 之技術手段並非僅適用於USB 周邊裝置,復依系爭 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周邊裝置尚有RS232 等其 他非屬USB 介面者,況且請求項中並未限制周邊裝 置為「USB 周邊裝置」,自不應將請求項內容解釋 為說明書記載之具體實施方式,或由說明書中不當 讀入請求項所無之限制條件,是被告前揭所辯,自 無可採。

(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2 ):系爭產品為被告厚雅公司所販售之KVM 切換器產品,包括「UNV108D 、UNV116D 、UDV108D 、KAG104、KAG104D 、KAG108D 、KAG116D 」等系爭型號UNV 、KAG 等系列產品。

原告僅提出系爭專利與系爭型號UNV108D 產品、型號KAG104D 產品之侵權比對分析表(原證9 、12,見本院卷1第148-150 、166-171 頁;

原證11、13,見本院卷1 第163-165 、172-174頁),且分別並載明系爭型號UNV116D、UDV108D 產品,亦適用型號UNV108D 產品之比對內容(附件2 、4 ,見本院卷1 第207 、219 頁),及系爭型號KAG104、KAG108D 、KAG116D 產品,亦適用型號KAG104D產品之比對內容(附件3 、5 ,見本院卷1 第208 、210頁),且經兩造合意以型號UNV108D 產品、型號KAG104D產品分別代表UNV 、KAG 等型號產品與系爭專利進行侵權比對基礎,合先敘明(見本院卷2 第220 頁)。

1.型號UNV108D 產品:型號UNV108D 產品為一種超薄型KVM 的切換器(產品名稱為「NovaView」),用以在空間非常寶貴的機房裡作為多主機管理設備。

其具有OSD 功能表,可以對電腦命名,選擇切換電腦,指示運行狀態,自動掃瞄等。

其可連接最多達64台伺服器,並提供PS/2或USB 介面可與電腦主機相連接。

(原證8 摘要,見本院卷第1 第133 頁)。

2.型號KAG104D 產品:型號KAG104D 產品為一種USB 和PS/2混合型KVM 切換器,可藉由PS/2或USB 介面來連接電腦主機。

型號KAG104D 產品切換器可支援4 台電腦主機,使用者藉由按壓面板前方的4 個按鍵即可進行切換,其內置有USB HUB 以確保電腦平穩切換。

(原證10摘要,見本院卷1 第151頁)。

(四)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有應撤銷之原因,其提出引證案為被證2-7 及其證據組合,茲就被證2-7 之技術內容分析如下:1.被證2(主要圖示,如附圖3):⑴被證2 為2001年1 月31日公開之英國第GB2352540A號「Universal Serial Bus Switching Device 」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1年11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 揭露一種USB 切換裝置(100 ),複數使用者可以藉由使用鍵盤、螢幕、滑鼠及一組USB 周邊裝置同時操控複數台電腦,並利用可控制的USB 切換器在複數個電腦主機間切換USB 訊號以共用鍵盤及滑鼠。

該USB 切換裝置包含一切換控制器電路(154 )、USB 電腦介面電路(122 )、USB 鍵盤仿效器(172 )、主機仿效器(176 )等,其中USB 電腦介面電路(122 )包含USB 集線器功能(128 ),而USB 切換器(140/142 )由切換控制器電路(154 )所控制,電腦介面電路(122 )透過USB 切換器(140/142 )及周邊裝置介面電路(160 )與周邊裝置(116/118 )形成通訊。

USB 鍵盤仿效器(172 )及主機仿效器(176 ),連接至微控制器(174 ),USB 主機仿效器可仿效USB 主機電腦,USB 鍵盤仿效器仿效USB 周邊裝置。

2.被證3:被證3 為Cypress CY7C66113 晶片規格書,其描述了CY7C66013 和CY7C66113 是結合USB 集線器與全速USB 微控制器的複合設備。

每個設備是非常適合藉由集線器結合周邊功能,例如鍵盤集線器功能。

該具有一12-MbpsUSB集線器的8 位元一次式可程式微控制器支援多達4 個下行埠(見本院卷2 第5 頁2.0 功能)。

又被證2 第17、18頁及被證5 第27頁記載部分電路可使用「Cypres sCY7C66113 」型號晶片之相關文字敘述。

3.被證4(主要圖示,如附圖4):⑴被證4 為2001年3 月1 日公開之KVM 切換器解決方案白皮書,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1年11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4 之內容主要在介紹KVM 切換器之目的、技術發展等相關事項,其中被證4 第22、25及30頁(見本院卷2 第38頁背面、第40頁、第42頁背面)提及KVM 切換器中具有可持續仿效鍵盤與滑鼠之處理器晶片。

4.被證5(主要圖示,如附圖5):⑴被證5 為2000年11月15日公開之英國第GB2350039A號「Transmitting colour video signals via twisted pair lines」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1年11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5 揭露一種沿著雙絞線電纜在電腦和週邊設備之間傳輸電信號的系統。

該系統包括在電腦介面和週邊介面之間通信的電腦端介面、周邊介面及雙絞線電纜。

來自電腦的影音訊號通過雙絞線傳輸到週邊設備。

周邊信號也可以通過雙絞線在電腦和週邊設備之間通信。

而電腦端介介面電路(222 )中之USB 周邊仿效器電路(222 )可持續仿效USB 鍵盤及USB 滑鼠實際存在。

5.被證6(主要圖示,如附圖6):⑴被證6 為2000年11月22日公開之英國第GB2350212A號「Routing serial data between computers and peripheral devices」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1年11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6 揭露一種資料路由裝置(100 ),其具有多個電腦資料轉換器(110 )、一資料路由器(130 ),及多個周邊資料轉換器(120 ),其中電腦資料轉換器(110 )可仿效鍵盤、滑鼠等周邊裝置之存在,使電腦(105 )宛如連接至USB周邊裝置。

6.被證7(主要圖示,如附圖7):⑴被證7 為旭展公司之「UH-800」USB Console 產品,相關證據資料為被證7-1 至7-6 (見本院卷2 第123-139 背面)。

⑵被證7 為「UH-800」產品,於104 年行專更(一)字第5 號提出。

被證7-1 為UH-800產品應用程式。

被證7-2 為使用手冊。

被證7-3 為2001年3 月出版之「asian sources Computer Products 」雜誌之封面及內頁影本,載有「UH-800 US B Share-A-Hub 」之文字,該產品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1年11月9 日)前已公開使用,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7-4 為UH-800產品之PCB 電路板照片。

被證7-5 為UH-800操作影片。

被證7-6 為「USB Share-A-Hub 」產品之操作手冊。

(五)侵權比對分析:1.系爭產品未落入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⑴文義侵權分析: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項要件 ,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 器,係為鍵盤- 影像- 滑鼠(KVM ) 切換器與周邊共用切換器之組合,其 係用來共用一影像螢幕,複數個符合 工業標準之操作台裝置,以及在任一 複數個電腦系統之中之一個或超過一 個的周邊裝置,其包括: 要件編號1B:一中央處理器(CPU ),包括一第一 記憶體,用來儲存一處理訊號切換之 處理程式;

要件編號1C:一集線切換模組,包括通用序列匯流 排(USB )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 (CPU )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 器,其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 ) 且與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 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以 使經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過一 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

要件編號1D:一裝置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 器(CPU )與集線切換模組,其係依 據工業標準以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 ;

要件編號1E:一主機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 器(CPU )且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 成了通訊;

及 要件編號1F:一影像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 器(CPU )且與影像螢幕裝置形成了 通訊。

②型號UNV108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比對: 要件編號1A: A.原證8 之型號UNV108D 產品使用手冊第1 、3 頁,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係KVM 切換器,可 以用一組鍵盤、滑鼠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 原證8 第8 頁第8 圖,見本院卷1 第136 頁, 如附圖2 ),是型號UNV108D 產品可連接鍵盤 、滑鼠及多個電腦螢幕。

B.原證8 之型號UNV108D 產品使用手冊第24頁, 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至多可連接至8 台電腦 主機,第13頁顯示連接一選擇性之多媒體模組 於KVM 切換器,即可使不同電腦共同麥克風及 喇叭,而麥克風及喇叭即為周邊裝置,因此, 型號UNV108D 產品符合要件1A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B: A.原證8 之使用手冊並未提及中央處理器、記憶 體及其用來儲存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式,因 此,型號UNV108D 產品不符合要件1B之文義讀 取。

B.原告僅以原證8 揭示型號UNV108D 產品係KVM 切換器,即逕自推論型號UNV108D 產品符合要 件1B,未能舉證其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等元件 ,尚無可採。

要件編號1C: A.原證8 第2 頁(見本院卷1 第133 頁)顯示型 號UNV108D 產品可用於USB 電腦,但原證8並 無USB 集線器,亦無矩陣類比切換器,而原證 8 第13頁(見本院卷1 第139 頁)雖顯示型號 UNV108D 產品可使不同電腦共同麥克風及喇叭 之周邊裝置(註:需外接一多媒體模組始能達 成),固可認型號UNV108D 產品具有與周邊裝 置進行通訊之功能,但並未提及至周邊裝置之 訊號係以仿效電腦起始,因此,型號UNV1 08D 產品不符合要件1C之文義讀取。

B.原告雖稱型號UNV108D 產品與電腦、周邊裝置 通訊時,傳送至周邊裝置之訊號並非由電腦系 統發出,而係由型號UNV108D 產品內部完成, 故認型號UNV108D 產品亦具仿效電腦起始之訊 號云云(見本院卷4 第95頁)。

惟「仿效電腦 起始」係指切換器對周邊裝置來說仿如是一台 電腦,而原告僅以麥克風、喇叭不直接連接至 電腦,而係連接至型號UNV108D 產品之連接關 係,即逕謂型號UNV108D 產品具有仿效電腦起 始之功能,並未證明型號UNV108D 產品具有仿 效電腦起始之功能,並無可採。

要件編號1D: A.依原證15之型號UNV108D 產品測試影片,在第 一台電腦連接了型號UNV108D 產品後,該電腦 之裝置管理員所顯示之硬體裝置增加了「HID- compliant mouse 」及「HID-compliant mous e 」,而當切換至第二台電腦時,第一台電腦 之硬體裝置仍顯示有前揭二個新增之硬體裝置 ,可見,型號UNV108D 產品具有仿效複數個操 作台裝置(鍵盤、滑鼠)之功能,且當實際的 操作台裝置被切換至另一電腦系統時,對於原 被控制電腦系統,可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仍 處於連接狀態中。

B.原告並未證明前述功能係由型號UNV108D 產品 之何構件所實現,亦無從得知與其他構件之連 接關係,無從比對要件1D之「裝置控制模組」 及其連接關係,是以,型號UNV108D 產品不符 合要件1D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E: A.依原證8 第3 頁所示,型號UNV108D 產品係KV M 切換器,可以用一組鍵盤、滑鼠及螢幕來管 理多台電腦(原證8 第8 頁第8 圖,見本院卷 1 第136 頁),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可連接 鍵盤、滑鼠及多個電腦螢幕,可知,型號UNV 108D產品具有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通訊之 功能,否則使用者無法使用鍵盤、滑鼠經由型 號UNV108D 產品來操作電腦。

B.原告並未證明前述功能係由型號UNV108D 產品 之何構件所實現,亦無從得知與其他構件之連 接關係,無從比對要件1E之「主機控制模組」 及其連接關係,是以,型號UNV108D 產品不符 合要件1E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F: A.依原證8 第3 頁所示,型號UNV108D 產品係 KVM 切換器,可以用一組鍵盤、滑鼠及螢幕來 管理多台電腦(原證8 第8 頁第8 圖,見本院 卷1 第136 頁),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可連 接鍵盤、滑鼠及多個電腦螢幕,可知,型號 UNV108D 產品具有與螢幕形成通訊之功能,否 則使用者無法觀看螢幕上所顯示之畫面。

B.原告並未證明前述功能係由型號UNV108D 產品 之何構件所實現,亦無從得知與其他構件之連 接關係,無從比對要件1F之「影像控制模組」 及其連接關係,是以,型號UNV108D 產品不符 合要件1F之文義讀取。

綜上,型號UVN108D 產品雖為KVM 切換器,並具 有仿效複數操作台之功能,惟原告並未證明型號 UNV108D 產品包含中央處理器、通用序列匯流排 (USB )集線器、矩陣類比切換器等技術元件, 是以,型號UNV108D 產品技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至1F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 要件原則,型號UNV108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③型號KAG104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比對: 要件編號1A: A.原證10之KAG104D 使用手冊第1 、2 頁,記載 型號KAG104D 產品係KVM 切換器,可以用一組 鍵盤、滑鼠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原證10第 19頁,見本院卷1 第160 頁),顯示型號KAG1 04D 產品可支援連接至4 台電腦主機。

B.原證10之KAG104D 使用手冊第14頁(見本院卷 1 第158 頁),記載連接一選擇性之多媒體模 組於KVM 切換器,即可使不同電腦共同麥克風 及喇叭,而麥克風及喇叭即為周邊裝置,因此 ,型號KAG104D 產品符合要件1A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B: A.原證10並未提及中央處理器、記憶體及其用來 儲存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式,因此,型號KA G104D 產品不符合要件1B之文義讀取。

B.原告僅以原證10揭示型號KAG104D 產品係KVM 切換器,即逕自推論KAG104D 產品符合要件1B ,並未舉證其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等元件,尚 無可採。

要件編號1C: A.原證10並未提及USB 集線器、矩陣類比切換器 ,遑論與中央處理器間之連接關係,而原證10 第14頁(見本院卷1 第158 頁)雖顯示KAG104 D 產品可使不同電腦共同麥克風及喇叭之周邊 裝置(註:需外接一多媒體模組始能達成), 固然可認型號KAG104D 產品具有與周邊裝置進 行通訊之功能,但並未提及至周邊裝置之訊號 係以仿效電腦起始,因此KAG104D 產品不符合 要件1C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D: A.依原證15之型號KAG104D 產品測試影片,在第 一台電腦連接了型號KAG104D 產品後,該電腦 之裝置管理員所顯示之硬體裝置增加了「HID- compliant mouse 」及「HID-compliant mou se」,而當切換至第二台電腦時,第一台電腦 之硬體裝置仍顯示有前揭二個新增之硬體裝置 ,可見,型號KAG104D 產品具有仿效複數個操 作台裝置(鍵盤、滑鼠)之功能,且當實際的 操作台裝置被切換至另一電腦系統時,對於原 被控制電腦系統,可仿如實際的操作台裝置仍 處於連接狀態中。

B.原告並未證明前述功能係由型號KAG104D 產品 之何構件所實現,亦無從得知與其他構件之連 接關係,無從比對要件1D之「裝置控制模組」 及其連接關係,是以,型號KAG104D 產品不符 合要件1D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E: A.依原證10第1 、2 頁所示(見本院卷1 第151- 152 頁),藉由型號KAG104D 產品可以用一組 鍵盤、滑鼠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可知,型 號KAG104D 產品具有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 通訊之功能,否則使用者無法使用鍵盤、滑鼠 經由型號KAG104D 產品來操作電腦。

B.原告並未證明前述功能係由型號KAG104D 產品 之何構件所實現,亦無從得知與其他構件之連 接關係,無從比對要件1E之「主機控制模組」 及其連接關係,是以,型號KAG104D 產品不符 合要件1E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F: A.依原證10第1 、2 頁所示(見本院卷1 第151- 152 頁),藉由型號KAG104D 產品可以用一組 鍵盤、滑鼠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可知,型 號KAG104D 產品具有與螢幕形成通訊之功能, 否則使用者無法觀看螢幕上所顯示之畫面。

B.原告並未證明前述功能係由型號UNV108D 產品 之何構件所實現,亦無從得知與其他構件之連 接關係,無從比對要件1F之「影像控制模組」 及其連接關係,是以,型號KAG104D 產品不符 合要件1F之文義讀取。

綜上,型號KAG104D 產品雖為KVM 切換器,並具 有仿效複數操作台之功能,惟原告並未證明型號 KAG104D 產品技術內容包含中央處理器、通用序 列匯流排(USB )集線器、矩陣類比切換器等構 件,是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 1B至1F權利範圍之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 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⑵均等侵權分析: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 不符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 利之請求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 是否為均等之技術特徵。

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 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 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 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 成均等侵權。

經比對型號UNV108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要 件,其技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 、1C、1D、1E 、1F 權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基於 全要件原則,型號UNV108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又型號UNV108D 產 品並未具有處理器或記憶體等原件對應系爭專利要 件編號1B技術特徵,且其技術內容,亦未有能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之「仿效電腦起始」或具「裝置控 制模組」等連接關係,故型號UNV108D 產品之技術 內容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1C、1D 、1E、1F,難認有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 同的功能,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亦即,型號 UNV108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二者之技 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並無均等論 之適用,是以,型號UNV108D 產品並未對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構成均等侵權。

經比對型號KAG104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要 件,其技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 、1 C 、1D、1E、1F權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基於 全要件原則,型號KAG104D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又型號KAG104D 產 品並未具有處理器或記憶體等原件對應系爭專利要 件編號1B技術特徵,且亦未有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之「仿效電腦起始」或具「裝置控制模組」等連 接關係,故型號KAG104D 產品之技術內容相較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1C、1D、1E、1F , 難認有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 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亦即,型號KAG104D 產品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 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 ,型號KAG104D 產品並未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 利範圍,構成均等侵權。

2.系爭產品未落入專利請求項6之權利範圍 :⑴文義侵權分析: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項要件 ,分別為: 要件編號6A:一種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 器,其係用來共用一個或更多操作台 裝置以及在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 一個或更多個周邊裝置,其包括: 要件編號6B:一第一通道,其係用來連接從一個或 更多操作台裝置中所選定之操作台裝 置至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一第一選定 電腦系統;

要件編號6C:一第二通道,其係用來連接第一選定 電腦系統至一個或更多個周邊裝置中 之一選定周邊裝置,第二通道在第一 選定電腦系統與選定周邊裝置之間有 一資料流;

要件編號6D:一第三通道,其係用來連接選定操作 台裝置至複數個電腦系統中之一第二 選定電腦系統;

及 要件編號6E:一裝置,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USB )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CPU ) 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其係 用來切換位於第一通道與第三通道之 間之選定操作台裝置,且不會造成位 於第一選定電腦系統與選定周邊裝置 間之第二通道的資料流中斷;

要件編號6F:其中,該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 切換器係為鍵盤- 影像- 滑鼠(KVM )切換器與周邊共用切換器之組合, 以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 影像- 滑鼠(KVM )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 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不會於切換 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②型號UNV108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特徵 比對: 要件編號6A: A.原證8 第8 頁第8 圖(見本院卷1 第136 頁) ,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係KVM 切換器,可連 接鍵盤、滑鼠及多個電腦螢幕;

原證8 第24頁 (見本院卷1 第144 頁),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至多可連接至8 台電腦主機;

原證8 第13 頁(見本院卷1 第139 頁),顯示連接一選擇 性之多媒體模組於KVM 切換器,即可使不同電 腦共同麥克風及喇叭,而麥克風及喇叭即為周 邊裝置,因此,型號UNV108D 產品符合要件6A 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6B: A.依原證8 第3 、24頁(見本院卷1 第134 、14 4 頁),顯示型號UNV108D 產品可用一組滑鼠 、鍵盤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系統,並具有8 個電腦連接埠,因此,當型號UNV108D 產品連 接有多台電腦系統且使用者選定其中之一電腦 系統時,型號UNV108D 產品內必有一通道來連 接所選定的電腦系統與操作台裝置,否則使用 者無法藉由操作台裝置來控制所選定之電腦系 統,因此,型號UNV108D 產品符合要件6B 之 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6C: A.依原證8 第13頁(見本院卷1 第139 頁),顯 示型號UNV108D 產品可使不同電腦共同麥克風 及喇叭之周邊裝置(註:需外接一多媒體模組 始能達成,稱之為「音效棒(AudioStick) 」 ),當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音效不會隨 著電腦的選擇而切換,亦即在操作其他電腦時 仍可收聽特定電腦之音源,顯示不同電腦可透 過型號UNV108D 產品連接周邊裝置,因此在選 定電腦與周邊裝置間具有一通道,而當使用者 收聽時,即有音訊之資料流存在,故型號UN V108D 產品符合要件6C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6D: A.如要件編號6B所述,型號UNV108D 產品可用一 組滑鼠、鍵盤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系統,因 此在不同的選定電腦與操作台裝置間具有通道 ,故型號UNV108D 產品符合要件6D之文義讀取 。

要件編號6E: A.如要件編號6C所述,在型號UNV108D 產品外接 之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縱使切換不同電腦, 仍可收聽特定電腦之音源,顯示在切換不同電 腦時音訊之資料流不會中斷。

B.惟型號UNV108D 產品本身在外接音效棒前並無 前述功能,且原證8 並未提及型號UNV108D 產 品內部含有USB 集線器、矩陣類比切換器等構 件,故型號UNV108D 產品不符合要件6E之文義 讀取。

要件編號6F: A.如要件編號6A、6C所述,型號UNV108D 產品係 KVM 切換器且在外接音效棒時具有共用喇叭之 周邊裝置之功能。

B.依原證8 第13頁(見本院卷1 第139 頁)所示 ,當外接之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音效不會隨 著電腦的選擇而切換,亦即僅切換KVM 通道而 不切換周邊通道始能保持周邊資料流不中斷, 因此,型號UNV108D 產品並無「同步切換KVM 通道及周邊通道」而仍能「不中斷該周邊資料 流」之技術特徵,故型號UNV108D 產品不符合 要件6F之文義讀取。

綜上,型號UNV108D 產品雖為KVM 切換器,縱將 型號UNV108D 產品與音效棒一併納入比對,仍欠 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編號6E、6F技術特徵 ,是以,型號UNV108D 產品技術內容未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6 要件編號6E、6F權利範圍之文義所讀 取,基於全要件原則,型號UNV108D 產品未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

③型號KAG104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特徵 比對: 要件編號6A: A.依原證10第1 、2 、19頁(見本院卷第151 、 152 、160 頁),顯示KAG104D 產品係KVM 切 換器,可以一組鍵盤、滑鼠及螢幕管理至多4 台電腦;

原證10第14頁(見本院卷1 第158 頁 ),顯示可使不同電腦共同麥克風及喇叭,而 麥克風及喇叭即為周邊裝置,因此,型號KAG1 04D 產品符合要件編號6A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6B: A.如要件編號6A所述,型號KAG104D 產品可用一 組滑鼠、鍵盤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系統,因 此當使用者選定其中之一電腦系統時,型號KA G104D 產品內必有一通道來連接所選定的電腦 系統與操作台裝置,否則使用者無法藉由操作 台裝置來控制所選定之電腦系統,因此,型號 KAG104D 產品符合要件編號6B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6C: A.依原證10第14頁(見本院卷1 第158 頁),顯 示KAG104D 產品後方外接一多媒體模組(音效 棒「audio stick 」)時,可使不同電腦共同 麥克風及喇叭。

當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音效 不會隨著電腦的選擇而切換,亦即在操作其他 電腦時仍可收聽特定電腦之音源,顯示不同電 腦可透過KAG104D 連接周邊裝置,因此在選定 電腦與周邊裝置間具有一通道,而當使用者收 聽時,即有音訊之資料流存在,故型號 KAG104D 產品符合要件編號6C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6D: A.如要件編號6B所述,型號KAG104D 產品可用一 組滑鼠、鍵盤及螢幕來管理多台電腦系統,因 此在不同的選定電腦與操作台裝置間具有通道 ,故型號KAG104D 產品符合要件編號6D之文義 讀取。

要件編號6E: A.如要件編號6C所述,在型號KAG104D 產品外接 之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縱使切換不同電腦, 仍可收聽特定電腦之音源,顯示在切換不同電 腦時音訊之資料流不會中斷。

B.惟型號KAG104D 產品本身在外接音效棒前並無 前述功能,且原證10並未揭示型號KAG104D 產 品內部含有USB 集線器、矩陣類比切換器等構 件,故型號KAG104D 產品不符合要件6E之文義 讀取。

要件編號6F: A.如要件編號6A、6C所述,型號KAG104D 產品係 KVM 切換器且在外接音效棒時具有共用喇叭之 周邊裝置之功能。

B.又依原證10第14頁(見本院卷第158 頁)所示 ,當外接之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音效不會隨 著電腦的選擇而切換,亦即僅切換KVM 通道而 不切換周邊通道始能保持周邊資料流不中斷, 因此,型號KAG104D 產品並無「同步切換KVM 通道及周邊通道」而仍能「不中斷該周邊資料 流」之技術特徵,故型號KAG104D 產品不符合 要件6F之文義讀取。

綜上,型號KAG104D 產品雖為KVM 切換器,縱將 型號KAG104D 產品與音效棒一併納入比對,仍欠 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編號6E、6F技術特徵 ,是以,型號KAG104D 產品技術內容未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6 要件編號6E、6F權利範圍之文義所讀 取,基於全要件原則,型號KAG104D 產品未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

⑵均等侵權分析:經比對型號UNV108D 、型號KAG104D 產品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6 各要件,型號UNV108D 產品、型號KAG 104D產品技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編號 6E、6F權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 型號UNV108D 、型號KAG104D 產品均未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又型號UNV108D 、型號KAG104D 產品在外接音效棒 並未如要件編號6E具有音效棒設定為關閉時,縱使 切換不同電腦,仍可收聽特定電腦音源之功能,且 亦不具有如要件編號6F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 周邊資料流之功能。

故型號UNV108D 、型號KAG104 D 產品之技術內容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編 號6E、6F,均難認有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成實質 相同的功能,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亦即,型號 UNV108D 、型號KAG104D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 果,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型號UNV108D 、型 號KAG104D 產品並未對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權利範 圍,構成均等侵權。

(六)從而,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業如前述,是被告厚雅公司縱仍繼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亦未侵害系爭專利。

至於被告另抗辯其他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無效等之爭點,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職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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