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訴,61,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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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上 訴人 即
一 審原 告 隆熹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孝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一審原告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五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上訴聲明第六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兩部分請求並無主從附帶關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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