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專訴,9,2017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銀樹
訴 訟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馮基源律師
林志育

被 告 鴻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 定代 理人 洪金英
被 告 黃江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林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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