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救,1,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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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000
相 對 人 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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