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暫,14,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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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全球滾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崑
訴訟代理人 楊長峯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被 告 璟騰滾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慶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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