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暫,9,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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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代 理 人 李幸倫律師
代 理 人 顏嘉盈律師
相 對 人 曾中慶
相 對 人 葉采旻
相 對 人 葉蕤中
相 對 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葉沛纓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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