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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原 告 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憲
被 告 曾中慶
被 告 葉采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葉蕤中
被 告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沛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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