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營訴,12,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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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蔡金保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怡凱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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