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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原告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劉昱劭律師
莊薇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 人賴建樺律師
許芸瑋律師
被告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成全
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萬文財
被告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蔡金保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上列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複 代理 人吳霈桓律師
本件加派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官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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