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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imo Breithaupt
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律師
陳芳俞律師
連致宇律師
被 告 林孝偉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複代理人 于謹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請點選下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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