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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Cabot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美商卡博
特微電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Carol Bernstein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王淑靜專利師
複 代理人 李孟儒專利師
代 理 人 陳佳菁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呂書瑋律師
相 對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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