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 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陳森祥、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福吉、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力維間,因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4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交付光碟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參諸立法意旨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職是,民事事件之當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應於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合法: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以閱卷聲請書,固聲請交付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4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 頁)。
然該專利民事事件業於100 年6 月7 日撤回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
聲請人遲於105 年7 月26日始聲請交付該專利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自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不符。
準此,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