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聲,31,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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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52 號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52 號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業經聲請人於102 年7 月22日具狀撤回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遲至105 年7 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之全案法庭錄音光碟,有卷附聲請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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