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著上,2,2016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吳磺慶律師
被上訴人 民傑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信
被上訴人 陳良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劉上銘律師
張 琴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