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著上,8,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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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王詠沂(原名:王衣宸、王幸如)
被 上訴人 李淑鑫
被 上訴人 吳鎧亦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105 年度民著上字第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見上訴狀本院收狀章),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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