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著訴,15,20180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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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3上訴人王怡祺
4即原告
5訴訟代理人王夏珍
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7○○、○○○、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8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第9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10第五項第一、二、三款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11幣(下同)3,47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840,000元+980,12000元=3,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
聲明第五13項第四款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14收57,529元(計算式:53,029元+4,500元=57,529元),未據上15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16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17特此裁定。

18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3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4不得抗告。
25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26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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