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5,民著訴,50,2017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株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松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