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杜中平律師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曾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回任聲請人○○○○○○○擔任不動產仲介營業員,詎相對人明知聲請人定有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內部資料保護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作業要點等規範,並曾簽訂「○○○○集團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且明知聲請狀聲證6 所示之電磁紀錄,內容包含買賣物件之座落位置、坪數、屋齡、成交行情等之統整資料,聲請人業務往來之客戶姓名、電話、通訊地址等個人資料、潛買客戶承購條件、委售客戶底價金額、最低委售條件或有權決定出售人之聯絡方式等保密資訊,商耕3.0 社區圖資、商耕3.0系統內之社區介紹,亦係聲請人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係可使聲請人取得經營上競爭優勢之核心保密資訊,亦屬聲請人所有之著作財產權(下稱系爭營業秘密等)。
聲請人並定有相關保密規範及措施予以禁止重製,相對人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在上開○○○○○內,將系爭營業秘密等利用電腦螢幕以截圖等方式加以重製,再利用電子郵件信箱寄送至相對人之公務信箱及私人信箱,直至離職當日仍不忘從事重製犯行,資料總數高達6280筆。
並旋於離職5 日後即轉任○○○○○○○○○擔任仲介人員,顯見相對人本即惡意圖謀聲請人相關內部保密資訊,更圖謀於離職後續行使用,並於轉任同業後,取得降低仲介調查作業及資料蒐集成本之利益,再利用該等資訊,與聲請人進行不公平競爭,藉此剝奪聲請人原於同一商圈內之資訊優勢地位,以提高自身案件仲介成交之機會,據悉相對人至今仍仲介銷售與系爭營業秘密等所載相同社區之房屋,致生損害於聲請人甚鉅,且仍持續擴大。
其侵害行為係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聲請人自得依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等規定,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
㈡相對人接受聲請人訪談時,自陳其任職聲請人公司期間,收入不足負擔其家庭開銷,遂決意離職至他處工作。
嗣經聲請人調閱相對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訊,發現相對人經買賣取得其目前居住之房屋後,所設定之抵押權人暨債權人經數度變更。
若房屋所有權人有資金問題而無法按期繳納房屋貸款,常會透過轉貸他家銀行,藉此取得延展寬限期之利益,而相對人一再變更其所有不動產之貸款銀行,並藉此取得延展寬限期之利益,應係有資金上之需求或周轉不靈之情形。
且相對人本身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多年,可利用其仲介身分之專業知識及優勢,迅速處分其名下不動產,顯然使聲請人日後有難以受償之虞,不即時假扣押,將難以保全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第526條等規定,聲請准將相對人之財產於1,50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侵害系爭營業秘密等致生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集團內部資料保護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作業要點、相對人所簽署之○○○○集團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承諾書、相對人所簽署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相對人違法重製之電磁紀錄內容、分類總表及各項目表、相對人在591 網站所登載之銷售資訊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
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一再變更其所有不動產之貸款銀行,並藉此取得延展寬限期之利益,應係有資金上之需求或周轉不靈之情形。
相對人本身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且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多年,可利用其仲介身分之專業知識及優勢,迅速處分其名下不動產,顯然使聲請人日後有難以受償之虞,不即時假扣押,將難以保全聲請人之債權。
並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106 年1 月17日訪談紀錄、訪談錄音檔案光碟、訪談錄音譯文、相對人所有房屋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雖已釋明本件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而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且經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
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