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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
(○○○○○○)
法定代理人 ○○○○○○
(○○○○)
代 理 人 ○○○○○
○○○○○
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
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前開條文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
另所謂釋明則係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亦即可使法院形成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締結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以解決雙方基於專利授權合約,因相對人○○○○○所生之債務爭議。
依系爭契約○○○○○○○,相對人應於○○○○○○○○○○○○○○○○○○○○(○○○○○○○○○○○○○○○○○○)予聲請人。
詎相對人屆期並未清償,幾經聲請人以電子郵件催告後,相對人始於○○○○○○○○○○○○○○○○,○○○○○○○○仍未清償。
聲請人嗣後○○○○○○○○○○寄催告函予相對人,然相對人僅於○○○○○○○○回覆擬於○○○○○○○○清償應付款項,聲請人殊難接受相對人一再藉詞拖延,遂向○○○○○○○○(○○○○○○)聲請核發○○○○,○○○○○○○○○○○○○○○○○○○○○○○○命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
○○○○○○○○○○○○○,聲請人之債權本息高達○○○○○○○○○○○○,○○○○○(○○)○○○○○○(美金匯率以1:30計算)。
然相對人對○○○○異議,迄今未償還分文。
相對人自○○○○○○,當時每股價格○○○○,然自○○○○以來財務狀況每況愈下,○○○○○○○○○淨值尚為正數(○○○○○○○○),○○○○○○已呈負數(約負○○○○○○),截至○○○○○○○○○止,累積虧損達○○○○○○○,淨值為○○○○○○○,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約○○○○○○○,負債超過資產約達○○○○○○,並已遭櫃買中心依法下櫃,下櫃前收盤價每股○○○○○○○,其公司股票已幾乎一文不值,下櫃迄今無任何掛單買賣記錄,益證市場一致認為相對人已無任何價值可言,相對人有鉅額累積虧損及高額負債未償還,且現金流量不足,有嚴重債信問題,現存資產顯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顯已陷於無資力,無法清償債務,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700 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系爭契約○○○○○○○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影本及中譯本、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及中譯本、律師函影本及中譯本、相對人○○○○○○○○回函、○○○○○○○○○○○○○○○○○○○○○○○○等為證,惟上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未依系爭契約清償債務,關於聲請人之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然就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聲請人主張屢經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相對人均拒不償還,且相對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積虧損超過○○○○,淨值約○○○○,已遭櫃買中心依法下櫃,下櫃前收盤價每股○○○○○○○,下櫃迄今無任何交易記錄,顯見市場一致認為相對人已無任何價值,且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約○○○○○○○,現金流量不足,有嚴重債信問題,現存資產顯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相對人已陷於無資力,無法清償債務等語,並提出櫃買中心公告、相對人重大訊息公告、相對人○○○○○○○財務報表、相對人下櫃前成交資訊及相對人未上市股票股價行情記錄等為證,足見聲請人指稱相對人之財產與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其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已達可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狀態等情,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而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且經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
院及執行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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