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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瀚興業行銷策劃顧問(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忠
上 訴 人 中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光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林芝余律師
呂書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當事人逾第1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 、4 、5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106 年11月2 日對本院105 年度民公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玆限上訴人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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