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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The Hershey Company(美商華氏食品工廠)
法定代理人 Dinisa Folma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美
被上訴人 黃鴻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黃美蓉律師
複代理人 孫華顓律師
胡慕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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