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被上訴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我院審理宣判後,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1,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
三、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我院繳納40,852元之裁判費,逾期繳納(含全部或部分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