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商訴,1,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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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正平
賴誌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貞廷即品捷翻譯社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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