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商訴,15,2019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京卓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660,071元,即新臺幣(下同)2,999,363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6 年3 月2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544 計算【本院卷一第106 頁】,計算式:660,071 ×4.544 =2,999,36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