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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潘海濤律師
丁偉揚律師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林茂林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 月24日提起訴訟,業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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