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商訴,3,2017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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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上 訴 人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 上 訴 人 陳冠翔
被 上 訴 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被 上 訴 人 蔡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5,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
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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