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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
3上訴人鎮隆貿易有限公司
4即原告
5法定代理人吳啟隆
6
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得弘國際有限公司、○○○間8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10明第二、三、五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11同)1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560元,聲明第四項應徵12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198,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14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20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21抗告。
22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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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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