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商訴,51,2019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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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3上訴人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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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兼法定代理人蕭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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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WizardCo.,Inc.(美商威查公10司)等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11民商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2。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13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14二項部分,屬財產權涉訟,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650,01500元(計算式:96,000,000元+1,650,000元=97,650,000元),應16徵第二審裁判費1,306,980元;
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屬17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1,311,48018元(計算式:1,306,980元+4,500元=1,311,480元),茲依民事訴19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20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21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7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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