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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抗 告 人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輔 佐 人 林素娟
相 對 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代 理 人 何愛文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 律師
徐瑞毅 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可兒
代 理 人 張哲倫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 律師
黃柏維 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代 理 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 律師
蕭翊展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代 理 人 黃章典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呂 光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相 對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代 理 人 劉偉立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趙均豪 律師
相 對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代 理 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 律師
孫德沛 律師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 理 人 徐明秀
相 對 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代 理 人 周奇杉 律師
張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雯 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優
代 理 人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 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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