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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鉅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村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黃嘉勳
8號
被上訴人 美商蕎鑫股份有限公司(LEZYNE USA, INC.)兼法定代理人 麥可卡米高(Michael Andreas Kozuschek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黃政誠專利師
丁國隆
Aaron Murano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
第三項為被上訴人二人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98479號「美式與法式兩用氣嘴接頭結構」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之後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擴張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2,523,010元本息,其餘不變,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17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6 元,除已繳第二審34,912元外,其餘17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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