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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敬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上訴人 林書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隆」記載,應更正為「九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於法有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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