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上,46,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被上訴人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