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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
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0日之裁定,於108 年4 月2 日具狀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未據繳納。
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補繳,逾期未據補繳者,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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