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13,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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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錫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第企業有限公司、侯訓欽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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