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21,2017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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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3上訴人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陳忠信
6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易健民間侵害專利7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8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9二至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1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12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3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18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19抗告。
20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1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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