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27,20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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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高亘瑩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松霖律師
輔 佐 人 盧志捷

被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朱仙莉律師
林志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3項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13至14頁),其後變更該項聲明為「就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五第2094、2095頁),依上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變更,應予准許。

二、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關於智慧財產權應予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宜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駁回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下稱審理細則)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雖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陳報108 年11月25日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發明第I522602 號「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更正本,並追加主張被告之侵權產品亦落入107 年6 月19日更正本之請求項2 、3 、6 、7 (本院卷七第2990至2994頁),惟本件前經本院於107 年3 月7 日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嗣於107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當庭始表明已於前一天即107 年6 月19日申請系爭專利之更正(本院卷五第2316頁),嗣經本院等待該更正案審定,兩造依更正後結果予以攻擊防禦後續行審理,本院定於108 年12月16日行言詞辯論,該開庭通知並於108 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本院卷七第2950頁),惟原告嗣又於108 年11月25日向智慧局提出上開更正案(本院卷七第2992頁),並於108年11月26日陳報上述追加之主張,難認無延滯訴訟之意圖,且有關此部分更正案,歷經智慧局數月之審查,迄109 年3月6 日仍表示因後續另有舉發案,故該更正案將合併至舉發案一併審理,審查尚需時間(本院卷七第3176頁),顯已妨礙本件訴訟之終結,參照上開規定,其追加之主張自不應准許納入本件審理之範圍。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本件背景事實:⒈原告前於97年8 月29日以「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編為第97133154號審查。

其後原告於101 年9 月4 日申請自該案分割出同名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智慧局編為第101132138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

而後,被告以系爭專利全部請求項均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又於原告107 年6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後,改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10及其所對應之說明書內容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10有違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案經智慧局審查,核認原告所提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8 年8 月27日(108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8208123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 年6 月1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4 至5 、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與技術手段概述:①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

習知胎壓偵測系統,如系爭專利第四圖所示,包含一胎壓偵測主機以及複數個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一汽車本體內,各胎壓偵測器則安裝於該汽車本體之複數個輪胎內,為了辨識每一個胎壓偵測器的安裝位置,每一胎壓偵測器包含獨立之一辨識號碼,而該胎壓偵測主機則必須先得知每一胎壓偵測器特有之辨識號碼,才能夠與各個胎壓偵測器產生訊號連結,及辨識各胎壓偵測器之感測結果。

而當胎壓偵測器損壞時,先前技術係利用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設定各胎壓偵測器之辨識號碼。

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係利用其一高頻接收器先讀取一新的胎壓偵測器其辨識號碼後,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再將所讀取的辨識號碼經過一控制器及一下載連接器寫入該胎壓偵測主機。

然而,由於不同汽車製造商之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無法彼此相容,單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僅能針對特定胎壓偵測器進行讀取及設定,讓使用者若欲進行更換胎壓偵測器時,必須回到配有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之維修廠,造成使用者不便(詳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6頁【先前技術】)。

②為了解決先前技術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系爭專利提出一種可修改或寫入編號的感測器,以取代舊有之胎壓偵測器,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可以不必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讓使用者不必回到特定的維修廠進行胎壓偵測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以讓多數的維修廠可以不必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省維持成本。

㈡被告行為構成對系爭專利之侵害:⒈被告販售產銷胎壓偵測器產品如原證5 所示,包括「胎壓感測器設定器」(Sensor-AID設定器,下稱系爭設定器)及「通用型胎壓感測器」(Uni-Sensor感測器,下稱系爭感測器,與系爭設定器以下合稱系爭產品)及其使用,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而被告於我國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產品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另被告亦有使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方法之行為,已構成系爭專利之侵害:①經查,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裝置項)之申請專利範圍,如原告所提附件1-1 所載。

而依媒體所載,被告至遲自西元2014年9 月起即開始於台灣製造、販賣系爭產品(原證6 );

被告並以其「通用型胎壓感測器及設定工具」(下稱通用型工具產品,即系爭產品)於2016年獲得台灣精品獎為行銷重點之一,其系爭產品之文宣標示有台灣精品獎之標誌(原證10)。

而台灣精品獎申請之首要資格,即為企業製造或研發單位必須設於台灣(原證11);

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程序於106 年1 月19日至被告處所執行時,被告亦自承有製造系爭感測器,且自承有進口系爭設定器;

被告並積極參與商展,於2015年4 月8 日在台北市南港展覽館舉行之「2015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設攤展示、提供系爭產品型錄為販賣之要約(原證12、13、14),亦構成對系爭專利之侵害。

②原告將於台灣購買而得之被告系爭產品拆封後產品包裝內附之使用者手冊(User Manual ),除有繁體中文之說明外,(原證9 商品四第58至67頁),並於使用者手冊不同語言版本均記載相同之台灣地址「○○○○○鄉○○路0 段000 巷0 號」(原證9 商品四第12、23、34、45、56、67及78頁),該等使用者手冊之內容,與被告公司網站上提供之資訊亦相符(原證1 ),自無由卸其責任。

③且查,被告使用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方法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亦已如原告所提附件1-1 所述。

而被告就其使用系爭產品之過程,自行拍攝影片並發布於被告公司網站及YouTube 網站(原證15),其使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方法,構成系爭專利之侵害;

而被告產銷系爭產品予使用者、並以使用者手冊及網站影片詳細教導使用者使用侵權方法、則購買系爭產品之使用者必然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0,被告之行為與系爭產品使用者之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準此,被告使用並產銷系爭產品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行為甚明。

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文義範圍(詳參原告所提附件1-1 ):①有關「⒈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由原告所提附件A 可知,系爭產品(CUB PUR TPMS)包含感測器輔助裝置(Sensor-AID)及全球通用型胎壓感測器(Uni-Sensor),實際公證購買產品照片如原告所提附件B 所示。

其中,Sensor-AID即對應至請求項1 所載之設定器,而Uni-Sensor即對應至更正後請求項1 所載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此外,由原告所提附件A 、C 實際產品無線自動複製操作影片載圖與原告所提附件D 實際產品使用手冊可知,Uni-Sensor適用於安裝在輪胎並與不同車廠的胎壓偵測主機通訊,Sensor-AID可藉診斷舊Uni- Sensor 而無線自動複製舊Uni-Sensor的編號,進而再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輸入至新Uni-Sensor,該編號可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及寫入編號的新Uni-Sensor(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A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文義相符。

②有關「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系爭產品的Sensor-AID可無線自動複製舊Uni-Sensor的編號,進而再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輸入至新Uni-Sensor。

由Sensor-AID內部結構照片可知(參原告所提附件1-1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B 」之說明),Sensor-AID具有一Infineon之TDA5210 晶片(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輸入介面),其可用於接收810~870 MHZ 與400~440 MHZ 頻率範圍之訊號,其對應至Uni-Sensor之頻率433MHZ以接收舊Uni-Sensor之編號。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一編號」文義相符。

③有關「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

」:系爭產品的Sensor-AID具有一Microchip 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控制器),其電性連接至TDA5210 晶片,且由PIC24FJ256GB110 規格書(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C 」之說明)可知其為一微控制器。

此外,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器)讀取TDA5210 晶片(輸入介面)所接收之舊Uni-Sensor的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用以輸入至新Uni-Sensor。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文義相符。

④有關「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

」:系爭產品的Sensor-AID具有一感測器插槽(Sensor shaft),其上具有5 個Pin 腳。

且Sensor-AID該5 個Pin 腳藉由RS232 連接器電性連接至PIC24FJ256GB110 微控制器,並受該控制器之控制(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D 」之說明)。

因此,Sensor-AID的感測器插槽(Sensor shaft)5 個Pin 腳與連接器即對應至更正後請求項1 之設定傳送模組。

將新的Uni-Sensor插至Sensor-AID之感測器插槽(Sensor shaft)後,選擇更改(MODIFY)選項後,Sensor-AID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藉由感測器插槽之5 個Pin 腳輸入至新Uni-Sensor。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文義相符。

⑤有關「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具有一NXP 之F870911 晶片,該F870911 晶片有微控制單元(8-bit MCU )、512 隨機存取記憶體(512 RAM )、8K快閃記憶體(8K Flash memory )(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E 」之說明)。

本發明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理解快閃記憶體及隨機存取記憶體為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文義相符。

⑥有關「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具有一NXP 之F870911 晶片,該F870911 晶片係用於胎壓感測器(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ensor , TPMS),且該F870911 晶片具有一壓力感測器(Pressure Sensor ,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感應模組)電性連接MCU 以接受該MCU 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F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文義相符。

⑦有關「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具有一NXP 之F870911 晶片,該F870911 晶片具有一射頻傳送器(RF transmitter,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傳送模組)電性連接MCU 以接受該MCU 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Pressure Sensor ,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感應模組)之胎壓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G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文義相符。

⑧有關「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

」: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具有5 個Pin 腳(即對應至請求項1之接收介面),其對應至Sensor-AID之感測器插槽(Sensorshaft )的5 個Pin 腳(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H 」之說明)。

此外,Sensor-AID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藉由感測器插槽之5 個Pin 腳輸入至新Uni-Sensor,亦即新Uni-Sensor藉由其5 個Pin 腳接收來自Sensor-AID所傳送之編號,MCU 再將該編號存至記憶單元,使該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文義相符。

⑨有關「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內部NXP 之F870911 晶片具有一3V電池(battery , 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電力模組),以提供Uni-Sensor操作所需的電力(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I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文義相符。

⑩有關「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

:由原告所提附件E 之Sensor-AID內部結構照片可知,Sensor-AID具有一Infineon之TDA5210 晶片,為一無線接收模組可接收810-870 MHZ 與400-440 MHZ 頻率範圍之訊號(原告所提附件F ),其對應至Uni-Sensor之頻率433 MHZ (原告所提附件B )以接收完成寫入之編號。

根據影片09 :15顯示「PROGRAM SUCCESSFUL」,表示Sensor-AID確認接收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Uni-Sensor之編號相同(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J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文義相符。

⑪綜上可知,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文義相符。

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文義範圍:①有關「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系爭產品包含感測器輔助裝置(Sensor-AID)及全球通用型胎壓感測器(Uni-Sensor),此外,由原告所提附件A 、C實際產品無線自動複製操作影片截圖與原告所提附件D 實際產品使用手冊可知,Uni-Sensor適用於安裝在輪胎並與不同車廠的胎壓偵測主機通訊,Sensor-AID可藉診斷舊Uni-Sensor而無線自動複製舊Uni-Sensor的編號,進而再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輸入並寫入至新Uni-Sensor(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0A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0項「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文義相符。

②有關「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

」:系爭產品的Sensor-AID的人機介面讀取白色外觀感測器(即對應至更正後請求項10之舊有胎壓偵測器)的編號,該編號可供安裝於汽車內之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0B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文義相符。

③有關「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

」: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比對分析,併參原告所提附件C 實際產品操作影片可清楚得知,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具有5 個Pin 腳(即對應至請求項10之接收介面),其對應至Sensor-AID之感測器插槽(Sensor shaft)的5 個Pin 腳。

將Uni-Sensor插入至Sensor-AID之感測器插槽(Sensor shaft),即可使Sensor-AID有線連接至Uni-Sensor的5 個Pin腳(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0C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文義相符。

④有關「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以及」:由原告所提附件C 實際產品操作影片可清楚得知,系爭產品的Sensor-AID將白色外觀感測器之編號0CD5ED53(即請求項10之舊有編號)寫入至另一黑色外觀感測器(即更正後請求項10之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快閃記憶體或隨機存取記憶體(參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0D 」之說明)。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文義相符(本院卷六第2583至2585頁)。

⑤有關「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根據上開影片09:15 顯示「PROGRAM SUCCESSFUL」,表示Sensor-AID從完成寫入之Uni-Sensor接收完成寫入之編號並確認與舊Uni-Sensor之編號相同。

據此,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項「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文義相符。

⑥綜上可知,被告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相符。

⒋對被告抗辯之回應: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部分:⑴被告雖辯稱:「依據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其所敘述之產品僅包含感應器輔助裝置……,實不足採」云云。

惟查,依據前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A 之內容,此專利特徵即專用於「胎壓偵測主機」之偵測連結,並非如被告所述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

另由原告所提附件A 、C 實際產品無線自動複製操作影片載圖與原告所提附件D實際產品使用手冊可知,Uni-Sensor適用於安裝在輪胎並與不同車廠的胎壓偵測主機通訊,Sensor-AID可藉診斷舊Uni-Sensor而無線自動複製舊Uni-Sensor的編號,進而再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輸入至新Uni-Sensor,該編號可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及寫入編號的新Uni-Sensor(參原告所提附件1-1 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A 」之說明)。

此已足以證明系爭產品具有「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⑵被告雖辯稱「Infineon-TDA5210規格書完全未說明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或設定一編號。

再者雖然Uni-Sensor之頻率433 MHz 係於上述規格書之400-440 MHz 頻率範圍內,擇其僅表示Uni-Sensor可與TDA5210 晶片溝通,不能直接推導得『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舊Uni-Sensor之編號』。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 -AID 之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或設定一編號』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遽稱:『…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依據,顯不足採」云云。

惟查,Infineon(英飛凌)公司所生產之TDA5210 晶片係無線接收晶片,在業界或熟悉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人經常將其用於接收胎壓偵測器之無線訊號,而系爭產品之設定器(Sensor-AID)既可無線自動複製舊胎壓偵測器(Uni-Sensor)之編號(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而TDA5210 晶片為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中負責接收無線訊號之部件,則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係以TDA5210 晶片接收舊Uni-Sensor之編號,此為當然之理。

⑶被告雖辯稱「專利侵權比對表一中1-A 所述僅為外部之操作,外部之操作如何能推導得『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器)可讀取TDA5210 晶片(輸入介面)所接收之舊Uni-Sensor的編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當然亦不能推知『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連接該輸入介面,及可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遽稱:『…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云云。

惟查,PIC24FJ256GB110 晶片係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控制器、微處理器,熟悉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人均可理解「控制器」、「微處理器」扮演Sensor-AID大腦的角色,其電性連接並控制著Sensor-AID其他各部件,當然亦包含輸入介面,被告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連接該輸入介面,顯欠缺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通常知識,或是刻意誤導,洵不可採。

再者,系爭產品之Sensor-AID具有一輸入介面以接收或設定舊感測器之編號,已如前述。

此外,依原告所呈侵權比對表所附被告官方網頁(原告所提附件A ),其記載Sensor-AID「是一種可以偵測與診斷所有車廠OE Sensor感測器的裝置,它可以將診斷OE Sensor 感測器的序號,以自動或手動的方式寫入空白Uni-Sensor內」,可清楚得知系爭產品之Sensor-AID可以將舊Uni-Sensor的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中,而將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須透過訊號的傳遞,此為熟悉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人之通常理解。

從而,系爭產品之Sensor-AID具有「將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功能,自屬無疑。

從而,被告上開辯解,顯無理由,不足為採。

⑷被告固辯稱「不論專利侵權比對表一中1-A 之敘述或是附件C 之操作影片,其均為外部之操作,外部之操作如何能推導得出『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受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當然亦不能推知『5 個Pin 腳及RS232連接器可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遽稱:『…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云云。

惟查,PIC24FJ256GB110 晶片係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控制器、微處理器,熟悉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人均可理解「控制器」、「微處理器」乃係扮演Sensor-AID大腦的角色,其控制並電性連接著Sensor-AID其他各部件,當然亦包含設定傳送模組(即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被告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顯欠缺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通常知識,或是刻意誤導,洵不可採。

再者,系爭產品之Sensor-AID具有一控制器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已如前述。

此外,依原告所提附件A 侵權比對表所附被告官方網頁,其記載Sensor-AID「是一種可以偵測與診斷所有車廠OESensor感測器的裝置,它可以將診斷OE Sensor 感測器的序號,以自動或手動的方式寫入空白Uni-Sensor內」以及原告所提附件C 的操作影片,可清楚得知系爭產品之Sensor-AID可以將舊Uni-Sensor的編號藉由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寫入至新的Uni-Sensor中,而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為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中負責輸出之部件,則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係以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此為當然之理。

從而,被告上開辯解,顯屬無稽,不足為採。

⑸被告雖辯稱:「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第23頁之附件C 之照片上的IC編號相當模糊,……,益證,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比對內容完全不足採」云云。

惟查,本件相關公證資料均經專業公證人循公證程序進行,自不容被告空言模糊等語掩飾其侵權之事實,簡言之,被告如就公證程序欲主張造假之嫌,應依法就此負舉證之責,否則豈可僅以編號模糊等語,推卸其侵權之事實,是被告所辯,實無足採。

⑹被告雖辯稱:「在相關證據資料上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實不足採」云云。

惟查,依據前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A 之內容,此專利特徵即專用於「胎壓偵測主機」之偵測連結,並非如被告所述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是被告所辯顯有誤導之嫌。

又系爭產品的Uni-Sensor具有一NXP 之F870911 晶片,該F870911 晶片具有一射頻傳送器(RF transmitter,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傳送模組)電性連接MCU 以接受該MCU 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Pressure Sensor ,即對應至請求項1 之感應模組)之胎壓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參原告所提附件1-1專利侵權比對表「請求項1-G 」之說明)。

此已足資證明系爭產品具有「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⑺被告雖辯稱「不論專利侵權比對表一中1-A 之敘述或是附件C 之操作影片,其均為外部之操作,試問原告單純由外部之操作之說明『Sensor-AID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藉由感測器插槽之5 個Pin 腳輸入至新Uni-Sensor』如何能推導得『亦即新的Uni-Sensor藉由其5 個Pin 腳接收來自Sensor-AID所傳送之編號,MCU 再將該編號存至記憶單元,使該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顯然,原告上述推導之內容係為強加與系爭專利之比對所憑空捏造。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個Pin 腳可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及可接受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遽稱:『…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云云。

惟查,系爭產品之Uni-Sensor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此為被告所不否認,可由被告未爭執要件1-E 可稽),熟悉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人均可理解「微處理控制模組」係扮演Uni-Sensor大腦的角色,其電性連接並控制著Uni-Sensor其他各部件,當然亦包含接收介面,是系爭產品符合「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實屬明確。

再者,系爭產品之Sensor-AID具有一控制器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已如前述。

此外,依原告所提附件A 侵權比對表所附被告官方網頁,其記載Sensor-AID「是一種可以偵測與診斷所有車廠OE Sensor 感測器的裝置,它可以將診斷OE Sensor 感測器的序號,以自動或手動的方式寫入空白Uni-SensorⓇ內」以及原告所提附件C 的操作影片,可清楚得知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個Pin 腳電性連接至新的Uni-Sensor之5 個Pin 腳,而Sensor-AID可以將舊Uni-Sensor的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中,而系爭產品之Uni-Sensor之5 個Pin 腳為系爭產品之Uni-Sensor中負責接收之部件,則系爭產品之Uni-Sensor係以5 個Pin 腳接收來自Sensor-AID所傳送之編號,此為當然之理。

再者,「微處理控制模組」扮演Uni-Sensor大腦的角色,其電性連接並控制著Uni-Sensor其他各部件,已如前述,其他部件包含記憶單元,此為熟悉系爭專利領域技術之人之通常知識。

是依原告所提附件A 及附件C,可知「微處理控制模組」再將該編號存至記憶單元,使該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甚為明確。

從而,被告上開辯解,顯屬無稽,不足為採。

⑻被告辯稱:「依據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之附件……,顯不足採」云云。

惟查,依前開來狀之內容,被告也自承「雖然Uni-Sensor之頻率433MHz係於上述規格書之400-440MHz頻率範圍內,則其僅表示Uni-Sensor可與TDA5210 晶片溝通,不能直接推導得『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已完成寫入之該編號』」等語。

然Uni-Sensor可與TDA5210 晶片「溝通」,則此溝通除接收已完成寫入之該編號,難道有其他功能解釋?反言之,被告自承Uni-Sensor可與TDA5210晶片「溝通」,則此溝通之具體作用為何?請被告具體說明,否則空言以可溝通一詞遽以指摘不能推導云云,自屬空泛。

又自原告所提附件C 之操作影片,已足以推論「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為何尚需晶片內部運作?再者,依據前述1-A 至1-I 的描述,已完整就「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被告僅於此項為上開辯駁,自屬見樹不見林之舉,顯有誤導之嫌,不足採信。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0部分:⑴被告辯稱:「如上段落(一)第1 點所述,……實不足採」云云。

惟查,依據前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A 之內容,此專利特徵即專用於「胎壓偵測主機」之偵測連結,並非如被告所述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是被告所辯顯有誤導之嫌。

⑵被告辯稱「依據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附件C ,其僅為外部之操作說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顯示系爭產品之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及系爭產品之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接收介面可以接收來自該設定器所傳輸該舊有編號。

因此,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遽稱:『…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依據,顯不足採」云云。

惟查,依原告所提附件A 侵權比對表所附被告官方網頁,其記載Sensor-AID「是一種可以偵測與診斷所有車廠OE Sensor 感測器的裝置,它可以將診斷OE Sensor 感測器的序號,以自動或手動的方式寫入空白Uni-Sensor內」以及原告所提附件C 的操作影片,可清楚得知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 個Pin 腳電性連接至新的Uni-Sensor之5 個Pin 腳,而Sensor-AID可以將舊Uni-Sensor的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中。

從而,被告上開辯解,顯屬強辯之詞,洵不可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產品不符合要件均僅係以「不足以證明」為由而「非予以否認」之方式爭執;

甚至以晶片是「溝通」而非接收這樣文字遊戲欲逃避責任,被告不僅避重就輕且其答辯均違背系爭專利技術領域之常理,均不足採。

是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權利範圍,實屬甚明。

㈢被告所提各項引證間「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並無「關聯性」或「共通性」,彼此間亦無提供「教示或建議」,且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被證2-2 、3 、6 、7 、9 、12使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足以輕易思及系爭專利技術特徵:被告既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應由被告就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相關事實負舉證責任,已如前述。

然被告迄今全未具體舉證證明被證2-2 、3 、6 、7 、9 、12間「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是否具有「關聯性」或「共通性」,彼此間是否提供「教示或建議」,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被證2-2 、3 、6 、7 、9 、12使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足以輕易思及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即「泛稱」先前技術得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顯未克盡其舉證責任,原告嚴正否認被告所提各項引證間得進行組合,是應以被告主張無理由,系爭專利確具進步性應堪認定。

㈣被證16-1、16-2、16-3、16-8之組合;

被證16-1、16-2、16-3、16-8、16-9之組合;

被證16-1、16-2、16-3、16-8、16-9、16-13 之組合;

被證16-1、16-2、16-3、16-12 之組合;

被證16-1、16-7、16-8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⒈查被證16-2無法寫入「輪胎上」的輪胎狀態偵測器ID碼;

且系爭專利解決被證16-3需要註冊或變更「車體上」的接收器的ID問題;

又被證16-7乃「讀取」輪胎上的資訊媒體7 、8、9 傳送之「輪胎相關資訊」,無法「寫入」輪胎上的輪胎狀態偵測器ID碼;

另被證16-8已於第一欄66行至第二欄第3行的記載中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control module) 的技術特徵,因此無法與其它會將資料寫入控制模組的被證相結合,彼此之間存在反向教示。

以被證16-3及被證16-8而言,被證16-8已於第一欄66行至第二欄第3 行中記載,亦即,被證16-8已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control module)的技術特徵,亦即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的改測單元後,被證16-8的控制模組不會再進行設定或更改,但被證16-3第5 欄第57行至60係揭露落接收器(receiver) 可接收編碼進行註冊。

顯然被證16-8的控制模組及被證16-3的接收器對於ID碼的接收方式存在矛盾,因此應存在反向教示,兩證據間不可結合,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而得到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

另外,被證16-8及被證16-12 完全未提及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因而無法具有系爭專利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的功效。

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未為上開證據組合所揭露,自具進步性,上開理由並併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具進步性之理由,以下另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更正之技術特徵說明如後。

⒉又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因被告錯誤解釋系爭專利「編號」之意涵,並據以指稱被證16-2「交通工具ID」、被證16-3「命令信號」、被證16-7「輪胎之資訊(型號及尺寸)」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編號」之技術特徵云云,原告就被告上開錯誤解釋與比對,雖曾說明,依照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之「編號」乃「胎壓偵測器之獨立辨識號碼」,而「編號設定訊號」應解釋為「由一編號所形成之設定訊號,致使該編號可儲存於一記憶體單元」,惟為避免被告一再爭執,原告爰於更正本中就「編號」之技術特徵明確界定其意涵。

從而,被證16-2「交通工具ID」、被證16-3「命令信號」、被證16-7「輪胎之資訊(型號及尺寸)」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編號」及「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自為當然之理。

⒊另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①依被告民事答辯(六)狀第4 至17頁內容,被告顯已自承被證16-1、16-2、16-3、16-7、16-13 、16-8、16-9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②被證16-8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⑴被告雖辯稱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露「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故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云云。

惟查,被證16-8說明書與圖式全無記載被告所稱:「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之文字內容,被告所稱顯係被告主觀臆測。

⑵再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其作用與功效在於:「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此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2段「該判斷編號是否正確(63)步驟中,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10)於完成舊有編號之設定後,係以傳送模組(16)無線傳輸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至設定器(20),該控制器(21)透過無線接收模組(23)接收該傳送出來的編號,並判斷該傳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若判斷結果為非,則重新進行步驟(61),反之,則代表寫入舊有編號的過程順利完成」自明。

⑶從而,被告所援引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56行至第4 欄第3 行僅揭示「服務工具用以複製一已損壞感測單元之ID碼至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被證16-8圖4 步驟50),全無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亦未教示「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之作用與功效,甚為明確。

被告稱被證16-8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自不足採。

③被證16-9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⑴被告雖辯稱被證16-9說明書第6 欄第23至30行揭示在替換新感測單元後,可維持與車輛的對應關係,進而主張被證16-9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云云。

⑵惟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之作用與功效在於:「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已如前述。

因此,此技術特徵乃在呼應系爭專利為了解決先前技術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將編號寫入胎壓偵測主機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

⑶從而,被告所援引被證16-9說明書第6 欄第23至30行全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器」之技術特徵,亦未教示「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之與功效,甚為明確。

被告稱被證16-9揭示系爭專利更正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自不足採。

④被證16-12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⑴被告雖辯稱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落及圖式第34圖揭露「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的ID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則重複寫入動作」,據此主張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云云。

⑵惟查,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落及圖式第34圖未揭露有感測器有回傳ID碼給設定器,被告所稱顯係被告主觀臆測,顯不可採。

⑶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之作用與功效在於:「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已如前述。

因此,此技術特徵乃在呼應系爭專利為了解決先前技術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將編號寫入胎壓偵測主機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

⑷另外,由被證16-12 段落[ 0201] 所載:「對應的空氣壓力感測器之ID碼先從[ ID註冊工具60] 的記憶體66讀取出,接著傳送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可清楚得知被證16- 12即屬上開先前技術之情況,其必須將編號寫入胎壓偵測主機才可完成設定。

此亦可觀被證16-12 段落[ 0022] 係揭示(中譯文):例如:假設任一輪胎的空氣壓力感測器的傳輸單元被損壞,在此情況下,零售商或維修廠商將會以一新的空氣壓力感測器替換該損壞的空氣壓力感測器。

此時,一新的條碼係由一條碼讀取器所讀取,且該經讀取的條碼所指示之新的ID係經寫入至一新貼附的空氣壓力感測器之一ID儲存單元中。

此外,此ID亦會寫入至監測裝置中可稽。

⑸反觀,系爭專利提出一種可修改或寫入編號的感測器,以取代舊有之胎壓偵測器,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可以不必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讓使用者不必回到特定的維修廠進行胎壓偵測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以讓多數的維修廠可以不必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省維持成本。

⑹甚者,由被證16-12 段落[ 0201] 段落所載:「判斷一回應,其指示關於來自空氣壓力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之註冊是否成功」內容,所謂「註冊是否成功」顯迥異於系爭專利「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

此外,被證16-12 段落[ 0201] 段落亦未揭露如何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之註冊是否成功之「技術手段」,故被證16-12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亦未教示「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之作用與功效,甚為明確。

被告稱被證16 -12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自不足採。

⒋綜上所述,被證16-1、16-2、16-3、16-8之組合;

被證16-1、16-2、16-3、16-8、16-9之組合;

被證16-1、16-2、16-3、16-8、16-9、16-13 之組合;

被證16-1、16-2、16-3、16-12 之組合;

被證16-1、16-7、16-8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㈤被證16-1、16-2、16-8、16-9組合;

被證16-8、16-12 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⒈查被證16-8已於第一欄66行至第二欄第3 行、被證16-12 亦未揭示「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觀諸被證16-12 說明書段落[ 0217] ,顯然被證16-12 要判斷ID是否寫入完成需要透過監視裝置(monitoring apparatus) 進行確認,而非利用ID註冊工具60進行ID碼的回傳進行確認,因此明顯與被證16-8之技術手段不同,亦無結合之動機,且此種技術手段相對於系爭專利亦不同。

從而,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未為上開證據組合所揭露,自具進步性,上開理由並併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具進步性之理由,以下另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所更正之技術特徵說明如後。

⒉又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因被告錯誤解釋系爭專利「編號」之意涵,並據以指稱被證16-2「交通工具ID」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0「編號」之技術特徵云云,原告就被告上開錯誤解釋與比對,雖曾說明依照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0之「編號」應解釋為「胎壓偵測器之獨立辨識號碼」,惟為避免被告一再爭執,原告爰於更正本中就「編號」之技術特徵明確界定其意涵。

從而,被證16-2「交通工具ID」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編號」之技術特徵,自為當然之理。

⒊另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①依被告108 年10月3 日民事答辯(六)狀內容,被告顯已自承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合先敘明。

②被證16-8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上開技術特徵:⑴被告雖辯稱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露「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故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上開技術特徵云云。

⑵惟查,被證16-8說明書與圖式全無記載被告所稱:「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之文字內容,被告所稱顯係主觀臆測,顯不可採。

⑶再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上開技術特徵之作用與功效在於:「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如同原告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段落所述。

因此,此技術特徵乃在呼應系爭專利為了解決先前技術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將編號寫入胎壓偵測主機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

⑷從而,被告所援引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56行至第4 欄第3 行僅揭示「服務工具用以複製一已損壞感測單元之ID碼至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被證16-8圖4 步驟50),全無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亦未教示「判斷完成寫入之該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之作用與功效,甚為明確。

被告稱被證16-8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上開技術特徵,自不足採。

⒋綜上所述,被證16-1、16-2、16-8、16-9組合;

被證16-8、16-12 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㈥被告系爭產品侵權行為至為明確,原告依法主張排除侵害暨損害賠償,自屬有據:⒈排除侵害部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侵權產品,並使用系爭侵權方法,顯已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原告自得依法請求排除及防止其侵害,洵屬合法。

⒉損害賠償部分:系爭產品既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原告自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媒體所載,被告至遲自2014年9 月起即開始於台灣產銷系爭侵權產品(原證6 ),依被告104 年年報(原證16)及105 年5 月公開說明書(原證17第66頁)之記載,被告104年度胎壓偵測感應器產量為內銷539,623 顆及外銷1,927,308 顆,合計104 年年度銷售量為2,466,931 顆;

另依106 年1 月24日MoneyDJ 新聞(原證18)之記載,去年(即105 年)被告通用型胎壓偵測器(即報導中之TPMS)的出貨量為280 萬顆,而系爭產品出廠價約介於16~20 美元(原證6 )。

則暫以被告台灣廠104 年銷售2,466,931 顆及105 年銷售2,800,000 顆,兩年共計5,266,931 顆、每顆出廠價18美元計算,系爭侵權產品104 年及105 年可為被告帶來94,804,758美元之營收(5,266,931 x 18=9 4,804,758),依被告104年年報(原證16第113 頁可知被告104 年度營業毛利50% ,被告104 年及105 年因產銷侵權產品所得之利益約為47,402,379美元(94,804,758 x 50% =47,402,379)。

是以,原告依前開專利法規定,即得請求被告給付至少美金47,402,379元之損害賠償,爰依法僅先表明全部請求之一部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並保留擴張聲明餘額之權利。

㈦並聲明:⒈被告不得使用原告所有系爭專利,以及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Sensor-AID胎壓感測器設定器、及Uni-Sensor通用型胎壓感測器。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65 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就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㈠專利有效性部分:⒈系爭專利於107 年6 月19日申請更正,且經智慧局審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0應准予更正,但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及10亦經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被證14),該舉發成立之審定並經訴願決定維持在案(被證17)。

次查,系爭專利母案(申請案號第000000000 )前經本院106 年行專訴字第6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363 號判決認定請求項第1 至12項均不具進步性(被證13、15),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技術特徵實與母案請求項1 、5 、11實質相同(詳參被告107 年6 月15日民事陳報狀比對表),合先敘明。

⒉被證16-1、16-2、16-3、16-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①關於被證16-3,請參考被證16-3說明書第2 欄第40至47行、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式第1 、4 圖,已揭示一傳輸器3 用於安裝在一車輛本體4 的複數輪胎2 之一,車輛本體4 內安裝一接收器5 。

因此,被證16-3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②再參考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式第4 圖,已揭示傳輸器3 具有:一控制電路24,包含唯讀記憶體23及隨機存取記憶體25;

一壓力感應器20,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因此,被證16-3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技術特徵。

③再參考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式第4 圖,已揭示一傳輸開關26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將壓力感應器20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4 內之接收器5 ;

一接收電路21,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

一電池,提供傳輸器3 操作所需的電力。

因此,被證16-3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

④關於被證16-8,請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一服務工具24用以設定一ID碼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服務工具24具有:一輸入輸出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碼;

一微控制器30,係連接輸入輸出介面,以讀取輸入輸出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再將ID碼形成一設定訊號;

一LF傳輸器33,係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之無線接收介面,接收該ID碼設定訊號,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再依據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將ID碼儲存於記憶體中,使ID碼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

服務工具24包含一RF接收器31,且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

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一接收介面,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的技術內容。

⑤由上可知,被證16-3及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3、被證16-8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被證16-3之命令器6 、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3、被證16-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6-3、被證16-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⑥又觀諸被證16-1之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4 行至第4 頁第10行及圖式第4 圖,其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習用的胎壓偵測器74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80內之胎壓偵測主機72。

因此,被證16-1亦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技術內容。

關於被證16-2,其已揭示外部通信裝置5 ,其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設定器;

且被證16-2揭示之傳輸器3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⑦綜上,被證16-3及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6-1、被證16 -2 、被證16-3、被證16-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6-1、16-2、16-3、16-8、16-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關於被證16-9,其第5 欄第25至27行揭示:「專用寫入裝置4 經連接至(感測器單元本體10之)外部信號端子22以自專用寫入裝置4 寫入資料」。

此外,被證16-9第6 欄第12至15行揭示:「感測器單元1 具備外部信號匯入端子22,使得感測器單元1 之ROM 21中之儲存資料可藉由專用寫入裝置4 重寫」。

又被證16-9第6 欄第23至30行揭示:「由於故障感測器單元之自識別碼已經知道,因此藉由將與故障感測器單元之識別碼相同的識別碼登記至替換後的新感測器單元,與替換之前相同的自識別碼與車輛中之安裝位置之間的對應關係在替換之後亦可維持」。

因此,被證16-9已教示專用寫入裝置4 可連接至故障感測器單元以讀取故障感測器單元之識別碼,再連接至新感測器單元並將識別碼寫入至新感測器單元。

被證16-9之專用寫入裝置4 顯然有設定及寫入功能,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設定器,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又被證16-9在替換新感測器單元後,可維持與車輛的對應關係,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及「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等技術特徵。

綜上,被證16-3及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⒋被證16-1、16-2、16-3、16-8、16-9、16-1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關於被證16-13 ,其為被證16-8說明書中所提之MPXY8000系列之壓力及溫度感測器技術資料,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輪胎狀態偵測器」之相關功能,且可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車的胎壓偵測主機,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綜上,被證16-3及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被證16-13 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被證16-13 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被證16-13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被證16-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⒌被證16-1、16-2、16-3、16-1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①關於被證16-12 ,其說明書第[ 0157] 、[ 0173] 、[0175]、[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空氣壓力感測器10用於安裝在一車輛本體的輪胎內。

因此,被證16-12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技術特徵。

②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車輛本體安裝一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③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用以設定一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該ID供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辨識空氣壓力感測器10。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④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ID註冊工具60具有:一條碼讀取單元61,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技術特徵。

⑤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一控制單元65,係連接條碼讀取單元61,以讀取條碼讀取單元61所接收或設定之ID,再將該ID形成一ID設定訊號。

因此,被證16-1 2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技術特徵。

⑥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ID傳輸單元62係可接受控制單元65之控制,輸出ID設定訊號。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技術特徵。

⑦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空氣壓力感測器10具有:一控制單元15,包含一可重複寫入之ID記憶體12;

一壓力感測器11,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技術特徵。

⑧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傳輸電路13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11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內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⑨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傳輸電路13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接收ID設定訊號,控制單元15再依據所接收之ID設定訊號將ID儲存於ID記憶體12,俾使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

因此,被證16 -12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⑩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 0180] 段落及圖式第1 、2 、9 圖,已揭示電源供應電池14,提供空氣壓力感測器10操作所需的電力。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

⑪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落及圖式第34圖,已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的ID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則重複寫入動作。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

⑫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057] 段落,已記載ID註冊方式亦可由有線傳輸改為無線電傳輸,是以在ID註冊工具60可設置無線接收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的ID碼。

因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的技術內容,僅為被證16-12 的簡單變更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⑬由上可知,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被證16-12 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6-12 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⑭又被證16-1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並且,被證16-2已揭示外部通信裝置5 ,其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設定器;

且被證16-2揭示之傳輸器3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又被證16-3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

再者,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12 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12 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12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1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⒍被證16-1、16-7、16-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①關於被證16-8,其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1 、3 、4 圖,已揭示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用於安裝在一車輛10的複數車輪21之一,車輛10內安裝一控制模組20。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②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服務工具24用以設定一ID碼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服務工具24可接收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並將ID碼設定於更換的感測器單元。

因此,被證16-3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技術特徵。

③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一微控制器30連接輸入輸出介面,以讀取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再以ID碼形成設定訊號。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技術特徵。

④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技術特徵。

⑤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具有可讀寫ID碼之記憶單元。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技術特徵。

⑥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更換的感測器單元接收ID碼設定訊號,再依據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將ID碼儲存於記憶單元,使ID碼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⑦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服務工具24包含一RF接收器31,且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

⑧關於被證16-7,其說明書第[ 0072] 、[ 0073 ]、[ 0074]、[ 0077] 段落及圖式第4 、7 圖,已揭示資訊媒體7 、8、9 具有一微處理器14;

一壓力感測器16,連接微處理器14以接受微處理器14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一發送接收器12,連接微處理器14以接受微處理器14之控制;

一電池15,提供資訊媒體7 、8 、9 操作所需的電力。

因此,被證16-7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的技術內容。

⑨關於被證16-1,其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4 行至第4 頁第10行及圖式第4 圖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習用的胎壓偵測器74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80內之胎壓偵測主機72。

因此,被證16-1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技術內容。

⑩綜上,被證16-1、被證16-7及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7之壓力感測器16、被證16 -8 之感測器單元23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被證16-7之維護機器2 、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均用以讀取胎壓偵測器原本之設定資料,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被證16-1所載之先前技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1、16-7、16-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6-1、16-7、16-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不具進步性:①被證16-1、16-2、16-8、16-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⑴關於被證16-8,其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複製損壞的胎壓偵測器編號的步驟。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技術特徵。

⑵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1 、3 、4 圖,已揭示一服務工具24由其他裝置讀取一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該ID碼供一控制模組20辨識該感測器單元。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技術特徵。

⑶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從服務工具24傳輸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接收介面,以將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記憶體35。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技術特徵。

⑷參考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14行至第3 欄第36行、第4欄第5 至15行及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

因此,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

⑸關於被證16-9,其圖式第3 圖,已揭示一專用寫入裝置4有線連接於一感測器單元本體10的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

因此,被證16-9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技術內容。

⑹綜上,被證16-8及被證16-9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8、被證16-9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被證16-9之專用寫入裝置4 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8、被證16-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發明,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⑺關於被證16-1,其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4 行至第4 頁第10行及圖式第4 圖,其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習用的胎壓偵測主機72利用辨識號碼以辨識胎壓偵測器74,胎壓偵測主機72安裝於汽車本體80內。

因此,被證16-1亦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技術內容。

關於被證16-2,被證16-2之外部通信裝置5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的設定器。

並且,被證16-2之傳輸器3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的輪胎狀態偵測器。

被證16-2之外部溝通裝置5 利用讀取裝置37讀取辨識胎壓監測裝置之辨識資訊(ID),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已揭示於被證16-2。

如上所述,被證16-8及被證16-9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發明,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②被證16-8、16-1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⑴如上所述,被證16-8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

⑵關於被證16-12 ,請參考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段落及圖式第9 圖,已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有線連接於一空氣壓力感測器10的接收介面。

因此,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技術內容。

⑶綜上,被證16-8及被證16-12 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6-8、被證16-12 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被證16-12 之ID註冊工具60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16-8、被證16-12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發明,故被證16-8、被證16-1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㈡專利侵權部分:⒈原告所提附件1-1 之專利侵權比對表不足以證明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及10:①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依據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其所敘述之系爭產品僅包含感測器輔助裝置(Sensor-AID)及全球通用型胎壓感測器(Uni-Sensor),未包括「胎壓偵測主機」,且在相關證據資料上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專利侵權比對表僅以「Uni-Sensor適用於安裝在輪胎並與不同車廠的胎壓偵測主機通訊」,就推導得「該編號可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及寫入編號的新Uni-Sensor」,實無任何技術依據。

再者,既然相關證據資料均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如何證明系爭產品具有「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並且,該胎壓偵測主機如何辨識「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在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中完全未提及,僅一語帶過「該編號可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及寫入編號的新Uni-Sensor」。

顯然,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上述比對內容僅為原告自行之推導內容,實不足採。

②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依據原告所提附件F (Infineon-TDA5210規格書影本),其僅說明可選擇的頻率範圍為810-870 MHz 與400-440 MHz (Selectable frequency range 810-870 MHz and 400-440 MHz),惟Infineon-TDA5210規格書完全未說明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再者,雖然Uni-Sensor之頻率433MHz 係於上述規格書之400-440 MHz 頻率範圍內,則其至多僅表示Uni-Sensor可與TDA5210 晶片溝通,不能直接推導得「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或設定舊Uni-Sensor之編號」。

並且,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中完全未說明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或設定舊Uni-Sensor之編號的相關數據。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逕謂:「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

③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依據原告所提附件G (PIC24FJ256GB110 規格書影本),其僅說明周邊特性(Peripherial Features)及特殊之微控制器特性(Special Microcontroller Features),以及顯示該PIC24FJ256GB110 晶片之接腳。

惟PIC24FJ256GB110 晶片規格書完全未說明該PIC24FJ256GB110 晶片電性連接至TDA5210 晶片,且亦未說明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讀取TDA5210 晶片之資料,更未說明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

再者,專利侵權比對表一中1-A 所述僅為外部之操作,外部之操作如何能推導得「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器)可讀取TDA5210 晶片(輸入介面)所接收之舊Uni-Sensor的編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當然亦不能推知「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連接該輸入介面,及可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逕謂:「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

④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依據原告所提附件E 之內部結構照片,其僅顯示出5 個Pin腳,並未清楚地顯示5 個Pin 腳經由RS232 連接器電性連接至PIC24FJ256GB110 晶片,且完全未說明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受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更未說明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

再者,不論原告所提專利侵權比對表一中1-A 之敘述或是附件C 之操作影片,其均僅為外部之操作,外部之操作如何能推導得出「5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受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當然亦不能推知「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

並且,如上第3 點所述,外部之操作不能推導得「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器)可讀取TDA5210 晶片(輸入介面)所接收之舊Uni-Sensor的編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當然亦不能推知「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故既然沒有所謂的「編號設定訊號」,如何可以輸出「編號設定訊號」?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5 個Pin 腳及RS232 連接器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之情形下,原告逕謂:「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

⑤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原告所提附件C 之照片上的IC編號相當模糊,無法確認係為原告所稱「F870911XCCTA」,且經比對原告所提之公證書正本之附件第11頁之照片,上開附件C 之照片顯然係由此照片所截取,但該第11頁照片所顯示之IC編號係為「8769TZCC」,並非如原告所稱「F870911XCCTA」,顯然,原告所提附件1-1 所述之相關資料無任何技術依據。

再者,比對原告所提公證書正本附件第11頁之照片及附件H 之FXTH87 Family 使用手冊之IC照片,兩個IC之外觀完全不同,且在公證書附件第11頁之IC照片中完全無「NXP 」之商標標示,實無法證明公證書附件第11頁之IC係為附件H 之FXTH87 Family 使用手冊內所述之IC,益證,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比對內容完全不足採。

⑥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如上第1 點所述,在相關證據資料上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且原告所提附件H 之FXTH87 Family 使用手冊亦未敘述可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胎壓偵測主機」,在專利侵權比對表僅一語帶過即認定「胎壓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胎壓偵測主機」,實無任何技術依據。

再者,既然相關證據資料均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如何證明系爭產品具有「胎壓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顯然,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上述比對內容僅為原告自行之推導內容,實不足採。

⑦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依據原告所提附件C ,其僅顯示出Uni-Sensor具有5 個Pin腳,可與Sensor-AID之感測器插槽(Sensor shaft)的5 個Pin 腳連接,附件C 並未說明Uni-Sensor之5 個Pin 腳是否連接Uni-Sensor之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且未說明Uni-Sensor之5 個Pin 腳是否可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當然更未說明Uni-Sensor之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Uni-Sensor該記憶單元。

再者,不論原告所提專利侵權比對表一中1-A之敘述或是附件C 之操作影片,其均僅為外部之操作,試問原告單純由外部之操作之說明「Sensor-AID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藉由感測器插槽之5 個Pin 腳輸入至新Uni-Sensor」,如何能推導得「亦即新的Uni-Sensor藉由藉由其5 個Pin 腳接收來自Sensor-AID所傳送之編號,MCU 再將該編號存至記憶單元,使該編號寫入至新的Uni-Sensor」?並且,如上第3 點所述,外部之操作不能推導得「Sensor-AID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控制器)可讀取TDA5210 晶片(輸入介面)所接收之舊Uni-Sensor的編號」之PIC24FJ256GB110 晶片內部運作,當然亦不能推知「PIC24FJ256GB110 晶片可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之PIC24FJ256GB110晶片內部運作,故既然沒有所謂的「編號設定訊號」,如何可以輸出及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再者,在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第28頁至第29頁之比對分析中,完全沒有「編號設定訊號」之分析及敘述,顯然原告刻意地忽略「編號設定訊號」該項技術特徵,以掩飾其無法證明系爭產品具有「編號設定訊號」之困境。

益證,原告上述推導之內容係為強加與系爭專利比對所憑空捏造。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Uni-Sensor之5 個Pin 腳可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及可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逕謂:「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

⑧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依據原告所提附件F (Infineon-TDA5210規格書影本),其僅說明可選擇的頻率範圍為810-870 MHz 與400-440 MHz (Selectable frequency range 810-870 MHz and 400-440 MHz),Infineon-TDA5210規格書完全未說明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已完成寫入之該編號。

再者,雖然Uni-Sensor之頻率433 MHz 係於上述規格書之400-440 MHz 頻率範圍內,則其僅表示Uni-Sensor可與TDA5210 晶片溝通,不能直接推導得「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已完成寫入之該編號」。

再者,在原告所提附件C 之操作影片中僅為外部之操作,外部之操作如何能推導得出「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晶片內部運作?且所謂「PROGRAM SUCCESSFUL」僅能表示完成指令,並不能直接推導得「Sensor-AID確認接收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Uni-Sensor之編號相同」。

並且,在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第30頁至第31頁之比對分析中,完全沒有「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分析及敘述,足見原告刻意地未比對上述技術特徵,以掩飾其不能證明系爭產品具有「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困境。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之Sensor-AID之TDA5210 晶片可以接收以寫入之該編號,及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情形下,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逕謂:「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

⑨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如前所述,在相關證據資料上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專利侵權比對表僅一語帶過並認定「該編號可供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實無任何技術依據。

再者,既然相關證據資料均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如何證明系爭產品具有「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技術特徵?顯然,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上述比對內容僅為原告自行之推導內容,實不足採。

如前所述,在相關證據資料上完全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專利侵權比對表僅一語帶過並認定「該編號可供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Uni-Sensor」,實無任何技術依據。

再者,既然相關證據資料均未揭示「胎壓偵測主機」,如何證明系爭產品具有「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技術特徵?顯然,原告專利侵權比對表之上述比對內容僅為原告自行之推導內容,實不足採。

⑩關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依據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之附件C ,其僅為外部之操作說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系爭產品之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及系爭產品之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接收介面可以接收來自該設定器所傳輸該舊有編號。

並且,附件C 外部之操作說明不能推導得「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之晶片內部運作,故當然不能證明系爭產品具有「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之技術特徵。

因此,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逕謂:「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係與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0項『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文義相符」云云,實無任何技術依據,顯不足採。

⑪綜上,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完全以系爭產品外部操作之說明「Sensor-AID可無線自動複製舊Uni-Sensor的編號,進而再將自舊Uni-Sensor所讀取之編號輸入至新Uni-Sensor」,即直接推導得系爭產品各元件(Sensor-AID之TDA5210 晶片、PIC24FJ256GB110 晶片及5 個Pin 腳與連接器,及Uni-Sensor之5 個Pin 腳)之細部運作,且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所提之內部結構照片,或是各元件之規格書,亦均沒有明確地說明上述系爭產品各元件之細部運作,故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表之各元件之分析比對完全是原告為強加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比對所憑空捏造,其完全無任何技術依據,實不足以證明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理應至明。

⒉被告並未生產或銷售「胎壓偵測主機」,依照全要件原則,原告宣稱之系爭侵權產品顯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0:①查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1 、10,除原有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及「設定器」外,另新增一元件為「胎壓偵測主機」。

②惟查,原告於起訴狀第3 頁主張:「被告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銷胎壓偵測器產品,包括『胎壓感測器設定器』…及『通用型胎壓感測器』(…以下合稱「系爭產品」)」云云,可知原告主張之侵權產品實僅包括「胎壓感測器設定器」(下稱「設定器」)及「通用型胎壓感測器」(下稱「感測器」),並未包括「胎壓偵測主機」,原告亦從未提出「胎壓偵測主機」之樣品;

此外,如前所述,原告所為之專利侵權比對亦僅針對設定器及感測器,而未針對「胎壓偵測主機」進行比對。

是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侵權產品根本未包含「胎壓偵測主機」,實屬明確,惟系爭專利更正後已新增「胎壓偵測主機」此一元件,則依全要件原則,原告起訴主張之系爭產品既然欠缺「胎壓偵測主機」,單以「系爭設定器及感測器產品」而言,顯無可能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0之文義或均等範圍,足堪認定。

⒊姑不論被告從未產銷「胎壓偵測主機」之事實,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有於系爭專利公告日(即105 年2 月21日)後在臺灣境內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之行為:①首查,原告據以進行侵權比對及提起本件訴訟之系爭設定器及感測器產品,係由原告自行於「德國」之網站上購得(原證7-9 號)。

惟該等設定器係由訴外人於「中國」生產再出貨至「德國」,上均載有「Made In China 」字樣,且被告於106 年1 月19日之保全證據程序中亦已陳明:「設定器非由我們公司生產,所以沒有生產線…設定器是在大陸製造的」,原告民事保全證據聲請狀亦自承「系爭產品並未在我國一般市場流通」等語。

則原告自行於網路上向歐洲公司購得之系爭產品,根據屬地主義,並非系爭專利權效力所及。

被告雖有少量進口燒錄工具,惟僅係供被告公司大廳裝潢展示之用,該等設定器亦不具有系爭專利所載之技術特徵或功能,自無從佐證被告在臺灣境內有侵權之行為。

②次查,被告於104 年臺北國際車用電子展設攤展示之行為,不構成販賣之要約,且斯時系爭專利尚未經核准公告,姑不論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所展示之商品屬系爭產品,被告於商展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均未標定賣價或建議售價,亦未對外表明販賣之意思,僅單純展示之行為尚難論屬販賣之要約;

遑論系爭專利遲至105 年2 月21日始核准公告,2015臺北國際車用電子展舉行之日期則為104 年4 月8 日至11日(原證12第1 頁),則被告於該商展之任何行為均與系爭專利無涉,自無庸審酌。

③被告並未於系爭專利公告日後以拍攝影片之方式侵害系爭專利第10項原告雖稱被告就其使用系爭產品之過程拍攝影片之行為係使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方法云云,惟該等影片係於102 年間拍攝,斯時系爭專利尚未公告,自無構成侵害之可能性,鈞院亦無庸審酌。

㈢原告請求排除被告侵害行為及損害賠償,均無理由: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0不具進步性;

且原告之專利侵權比對無從證明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請求項1 及10;

且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有於臺灣境內產銷「設定器」、「感測器」及「胎壓偵測主機」之產品,依照全要件原則及專利屬地主義,當不構成侵權,業如前述,故原告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顯無理由。

⒉退步言之,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蓋被告早於92年即投入研發通用型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工具,耗費大量資金、人力及物力始研發出全球第一個通用型之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工具,其技術領先全球(被證4 ),僅因系爭專利有關之發明實屬業界習知之技術,被告並未思及以該等技術申請專利,系爭產品均為被告自行研發,自無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⒊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數額亦非可採。

蓋原告宣稱「以被告臺灣廠104 年銷售2,466,931 顆及105 年銷售2,800,000 顆…計算…被告104 年及105 年因產銷侵權產品所得之利益…約為新台幣14億元」云云。

惟查,姑不論被告104 年年報所載「胎壓感測感應器」僅屬概略之產品分類,該類別下尚包含與系爭專利無關之「原廠感測器」、「獨立型感測器」等其他產品;

系爭專利遲至105 年2 月21日始經核准公告,則原告竟以被告104 年度之銷售量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顯有錯誤而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智慧財產局及訴願決定機關均已審認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0不具進步性,且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0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已屬明確,本件原告起訴自無理由。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官整理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五第2096頁、卷八第3617頁):㈠專利有效性部分:⒈被證16-1、16-2、16-3、1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⒉被證16-1、16-2、16-3、16-8、1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⒊被證16-1、16-2、16-3、16-8、16-9、16-1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⒋被證16-1、16-2、16-3、16-1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⒌被證16-1、16-7、1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⒍被證16-1、16-2、16-8、1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⒎被證16-8、16-1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㈡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有無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文義或均等範圍?㈢原告請求排除被告侵害行為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又本件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7年8 月29日,審定日為104 年12月24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斷。

再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如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已為公眾所知悉,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1、2 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①習用之胎壓偵測系統( 70) ,其包含一胎壓偵測主機( 72)以及複數個胎壓偵測器( 74) ,該胎壓偵測主機( 72) 安裝於一汽車本體( 80) 內,各胎壓偵測器( 74) 則安裝於該汽車本體( 80) 之複數個輪胎( 82) 內,為了辨識每一個胎壓偵測器( 74) 的安裝位置,每一胎壓偵測器( 74) 包含獨立之一辨識號碼,而該胎壓偵測主機( 72) 則必須先得知每一胎壓偵測器( 74) 特有之辨識號碼,才能夠與各個胎壓偵測器( 74) 產生訊號連結,及辨識各胎壓偵測器( 74) 之感測結果。

②其中,該胎壓偵測主機( 72) 係利用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90) ,設定各胎壓偵測器( 74) 之辨識號碼。

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 90) 係利用其一高頻接收器( 92) 先讀取一新的胎壓偵測器( 74) 其辨識號碼後,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 90)再將所讀取的辨識號碼經過一控制器( 94) 及一下載連接器 ( 96)寫入該胎壓偵測主機( 72) 。

然而,由於不同汽車製造商之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 90) 無法彼此相容,單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 90) 僅能針對特定胎壓偵測器( 74) 進行讀取及設定,讓使用者若欲進行更換胎壓偵測器( 74) 時,必須回到配有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 90) 之維修廠,造成使用者不便。

③為了解決目前的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本發明係提出一種可修改或寫入編號的感測器,以取代舊有之胎壓偵測器,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可以不必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讓使用者不必回到特定的維修廠進行胎壓偵測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以讓多數的維修廠可以不必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省維持成本。

( 摘錄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 頁[ 先前技術] 第3~4 段)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本發明係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輸入方法,其中,該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以及一設定器,使用時,該設定器先讀取舊有待更換之胎壓偵測器的編號後,將編號傳輸給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設定該編號為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編號,使用者僅需直接使用完成編號寫入之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即無須再進行繁複的重新設定動作( 摘錄自摘要,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本件原告於於107 年6 月19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並經智慧局審定准予更正,其更正後之內容如下:「1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

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

、「10、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

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

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



㈣系爭產品技術內容:系爭產品為被告所生產販賣,包含感測器輔助裝置(Sensor-AID)及全球通用型胎壓感測( Uni-Sensor) 。

Sensor-AID可藉由診斷就胎壓感測器而自動複製舊胎壓感測器的編號,或藉手動輸入功能而手動複製舊胎壓感測器的編號,進而再將自舊胎壓感測器之編號輸入至新Uni-Sensor(其實物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㈤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⒈被證16-2為92年1 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6505507B1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其說明書第4 欄第60至63行揭示「外部溝通裝置5 具有一控制器31,其包括一微電腦或類似者。

該控制器31包括例如CPU 、RAM 或ROM 」。

說明書第5 欄第8 至13行揭示「外部溝通裝置5 具有一讀取裝置37,用以讀取記於一預定記錄媒體( 較佳地為一磁卡6)。

磁卡6 儲存用以辨識胎壓監控裝置之辨識資訊( ID) 」。

說明書第5 欄第18至22行揭示「當磁卡6 被載入至讀取裝置37時,控制器31命令讀取裝置37由磁卡6 讀取汽車ID資訊,並儲存汽車ID資訊至記憶體35」。

說明書第5 欄第23至26行揭示「控制器31經由傳送電路32送出對應汽車ID資訊之傳送要求至接收器4 」。

說明書第3 欄第17至18行揭示「每一傳送器3 具有一電池16以作為一電源」。

說明書第4 欄第64至66行揭示「一傳送電路32或傳送裝置無線地經由一天線傳送該傳送要求訊號至接收器4 」(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⒉被證16-3為93年5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6737965B2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其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15行揭示「如圖4 所示,每一傳送器3 包括一輪胎狀態感測器、一接收器21、一接收天線22、一唯讀記憶體( ROM) 23 、一控制電路24、一隨機存取記憶體25、一傳送電路26及一傳送天線27。

在該實施例中,輪胎狀態感測器為一壓力感測器31」。

說明書第3 欄第16至18行揭示「壓力感測器20測量輪胎2 之空氣壓力及輸出一已偵測壓力資料至控制電路24」。

說明書第3 欄第19至28行揭示「ROM23 儲存相關傳送器3 之單一辨識資料或一ID碼。

控制電路24傳送壓力感測器20之壓力壓力感測器20測量輪胎2 之空氣壓力及輸出一已偵測壓力資料至控制電路24之資料。

傳送電路26經由傳送天線無線地傳送包括該資料之訊號」。

說明書第3 欄第41至44行揭示「接收電路21經由接收天線22接收來自控制器6 之傳送命令訊號,及輸出訊號至控制電路24」(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⒊被證16-7為95年6 月22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000000A1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被證16-7揭示處理汽車輪胎構件組之設備及方法,其中說明書第[ 0076] 段最後一段揭示「機器2 之功能性元件之資料可以由操作人員利用一鍵盤(keyboard) 手動地輸入,並存入記憶體18內」。

說明書第[0089] 段第6 至13行揭示「圖5 之機器2 ' 與圖1 之機器2不同之處在於傳送器/ 接收器19被光學讀取器19 '取代。

在該實施例中,資訊媒體7 ' ,8 ' ,9 ' 選擇性地由輪框4' 、輪胎5 ' 或安全支撐6 ' 承載,且包括一標籤記載一適當的碼,該碼可由光學地讀取,該碼可為例如條碼22 '」第4 圖揭示寫入編號的資訊媒介7 、8 、9 之示意圖,其包含一微處理器14與記憶體11、傳送接收器12及胎壓感測器16電性連接,及一電池以提供資訊媒介7 、8 、9 操作所需的電力( 說明書第[ 0073] 段第12至15行,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⒋被證16-8為94年9 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6941801B1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其說明書第2 欄第35至59行揭示「胎壓感測單元較佳地包含感測及信號處理區段( a sensingand signal processing section)…及用於將資料信號及ID代碼傳輸至控制模組20之通信區段,感測單元20如該領域者所熟知,可以包含市售之專用組件,諸如來自Motorola公司之MPXY8000系列之壓力及溫度感測器。

感測器單元與控制模組20之間的RF連結可利用與通常用於汽車之搖控無鑰匙進入系統( RKE)相同之RF頻道( 例如頻率為315MHz之UHF 通道)…感測器單元可以包含市售之…微控制器/ 傳輸器組件,諸如來自Motorola公司之MC68HC907RF2( MCU) /傳輸器晶片,該組件用於建立感測器單元至控制器之通訊連結。

若是要做為診斷及服務目的,感測器單元可能包含喚醒接收器,以對LF信號作出回應以起始感測/ 傳輸循環或其它預定正常式之執行,LF接收器可以包含由Amtel 公司之ATA5283 喚起接收器IC晶片組成,該接收器IC例如對125KHz喚醒信號做出回應」。

另圖2 及圖3 及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揭示「利用服務工具24以使用UHF 無線電鏈路與感測器單元23進行相互通訊,其較佳包含一顯示器25及控制鍵盤26,該服務工具可進一步耦接至一印表機27,以便建立展示感測器單元在輪胎服期間之測試之結果的寫入記錄。

圖3 更詳細地顯示服務工具之細部構造,包含一微控制器30,耦接至一RF接收器31及一LF傳輸器33。

RF接收器31經由天線接收來自感測器單元所傳送之訊號,LF傳輸器33依據微控制器30之控制經由天線34傳送一喚醒信號給感測器單元。

微控制器30耦接至用以於儲存測試之結果之記憶體35,且耦接至包括顯示器25及鍵盤26及與印表機連接之列印埠之I/O 介面36」。

第2 圖及說明書第3 欄第56行至第4 欄第1 行揭示「在步驟50中,任一損壞的感測器單元被替換。

較佳地,服務工具(servicetool) 用以複製一已損壞感測器單元之ID碼至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經由服務工具及更換的感測器間的LF通訊連結。

該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在重新裝上輪胎前,設置於對應之輪子上,以替換該已損壞的感測器單元。

若感測器單元不能利用RF通訊,對應的ID碼可以由其他裝置( 例如:由印製於感測器單元之標籤讀取,或由控制單元取得已儲存的ID碼) 取得,並可由服務工具規劃至該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⒌被證16-9為94年7 月26日公告之美國第6920785B2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其說明書摘要第1 至4 行揭示「感測器單元10具有外部信號輸入端22,用以改寫( rewriting)辨識碼資料,該辨識碼係儲存於ROM21 內」。

第5 欄第25行至27行揭示「專用寫入裝置4 連接至外部信號輸入端22,用以寫入來自專用寫入裝置4 之資料」(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⒍被證16-12 係92年12月11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A1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其技術內容揭示一種胎壓偵測器之註冊ID之裝置及方法。

其中ID註冊工具60可對應設定器;

空氣壓力感測器10,可對應輪胎狀態偵測器,圖2 及說明書第[ 0160] 及[ 0161] 段揭示:ID註冊工具60,其包含條碼讀取單元61、控制單元65、ID傳輸單元62、記憶體66。

圖1 及說明書第[ 0157] 段揭示:空氣壓力感測器10,其包含傳輸電路13、控制單元15、ID記憶體12、壓力感測器11、電池14。

說明書第[ 0159] 段揭示:控制單元15係耦接至ID記憶體12;

空氣壓力感測器10之ID記憶體12儲存ID;

圖1 及說明書第[ 0157] 段揭示傳輸電路13;

說明書第[ 0014] 段揭示:ID係經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之各者的ID儲存單元中及寫入至胎壓監測裝置之ID儲存單元中。

說明書第[ 0022]段揭示在任一輪胎的空氣壓力感測器的傳輸單元損壞的情況下,零售商或維修廠商將會以一新的空氣壓力感測器替換該損壞的空氣壓力感測器。

一新的條碼係由一條碼讀取器所讀取,且該經讀取的條碼所指示之新的ID係經寫入至一新的空氣壓力感測器之一ID儲存單元中。

此外,此ID亦會寫入至監測裝置中。

如此一來,透過對更新的感測器之註冊程序能完成ID註冊,進而在更新感測器時改善之ID重新註冊的工作性。

被證16-12 圖1 揭示電池14,其提供空氣壓力感測器10之電力(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㈥系爭專利有效性部分: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①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及被證16-8之組合;

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及被證16-9之組合;

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及被證16-13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查被證16-3說明書第2 欄第40至47行、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1 、4 揭示一傳輸器3 ,安裝於一車輛本體4 之複數輪胎2 之一,接收器5 安裝於車輛本體4 內。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⑵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18、29至30行及圖4 揭示傳輸器3 具有一控制電路24、唯讀記憶體23、隨機存取記憶體25及一壓力感應器20,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並輸出至控制電路24。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技術特徵。

⑶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4 揭示一傳輸電路26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將壓力感應器20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4內之接收器5 ;

一接收電路21,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

說明書第3 欄第63至64行揭示一電池作為傳輸器3 之電力來源。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

⑷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1 、2 揭示一感測器單元23,安裝於一車輛10之複數輪胎22及21之一,控制模組20安裝於車輛10內。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⑸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一服務工具24透過UHF 與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

圖3 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一輸入輸出介面36,包含一顯示器25及鍵盤26,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ⅠD 碼;

一微控制器30,連接於輸入輸出介面36,可讀取輸入輸出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以形成一設定訊號;

一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可知感測器單元具有無線接收介面,可接收該ⅠD 碼設定訊號,並具有記憶體以儲存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

服務工具24另具有一RF接收器31可接收感測器單元之傳輸,且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

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一接收介面,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

⑹又查被證16-3、被證16-8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被證16-3、被證16-8皆是以命令器或服務工具對胎壓感應器進行設定,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且被證16-8教示將舊有感測器單元之ID碼複製寫入至新的感測器單元,可不用更動車內控制模組20所儲存之ID碼及與輪胎位置之關聯,以提高更換作業之效率。

準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3及16-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6-3及16-8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被證16-3及被證16-8再與其餘被證16-1、16-2、16-9、16-13 交互組合之結果,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及被證16-1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查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段揭示之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係安裝於車輛之輪胎內,一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安裝於車輛本體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 0175] 、[ 0180] 段及圖1 、2 、9 揭示之一ID註冊工具60可將一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且該ID可供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辨識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16-12 圖2 揭示ID註冊工具60具有:一條碼讀取單元61,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 0175] 、[ 0180] 段及圖1 、2 、9 揭示一控制單元65連接條碼讀取單元61,以讀取條碼讀取單元61所接收或設定之ID,再將該ID形成一ID設定訊號,ID傳輸單元62接受控制單元65之控制,將ID設定訊號輸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之技術特徵。

⑸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段及圖1 揭示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具有:一控制單元15、一可重複寫入之ID記憶體12、一壓力感測器11,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之技術特徵。

⑹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0 ]段及圖1 、2 、9 揭示之傳輸電路13,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11之感測結果,透過傳輸天線16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內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⑺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0 ]段及圖9 揭示傳輸/ 接收電路13a ,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接收ID設定訊號,控制單元15再依據所接收之ID設定訊號將ID儲存於ID記憶體12,以將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⑻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0 ]段及圖1 、2 、9 揭示之電源供應電池14係提供空氣壓力感測器10所需電力,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之技術特徵。

⑼由上說明,可知被證16-1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6-12 未揭示「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及「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的技術內容;

惟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4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之ID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則重新傳輸ID並再寫入,而接收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判斷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寫入是否完成,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且可輕易完成,又被證16 -1 2 說明書第[ 0057] 段第17至19行已揭示ID註冊方式可以無線電傳輸取代有線傳輸,是以在ID註冊工具60設置無線接收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的ID碼僅為被證16-12 的簡單變更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被證16-12 揭示之以訊號線63a 連接ID註冊工具60與空氣壓力感測器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為ID註冊工具60以無線接收模組接收空氣壓力感測器所傳送出完成寫入的ID碼。

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6-12 單獨揭示之技術簡單改變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則被證16-12 再與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③被證16-1、被證16-7及被證1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被證16-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

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一接收介面,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⑵被證16-8第3 欄第56至60行另揭示服務工具24自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ID碼並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16-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之技術特徵,惟被證16-7說明書第[ 0072] 、[ 0073] 、[ 0074] 、[ 0077] 段落及圖4 、7 已揭示資訊媒體7 、8 、9 具有一微處理器14、一壓力感測器16,連接該微處理器14,以接受該微處理器14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發送接收器12,連接該微處理器14以接受該微處理器14之控制;

一電池15,提供資訊媒體7 、8 、9 操作所需的電力,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的技術特徵。

⑷至被證16-7、被證16-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送模組…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內容,惟被證16 -1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4 行至第4 頁第10行及圖4 已揭示習用的胎壓偵測器74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80內之胎壓偵測主機7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的技術內容。

且被證16-1、被證16-7、被證16-8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被證16-7、被證16-8皆是以機器2 或服務工具24讀取胎壓偵測器原本之設定資料,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1所載之先前技術復已教示胎壓偵測器將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車內之胎壓偵測主機,為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

準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1、被證16-7及16-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6-1、被證16-7及1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④原告下述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張均不足採:⑴原告主張被證16-8已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的技術特徵,被證16-3揭露接收器可接收編碼進行註冊,被證16-8及被證16-3對ID碼之接收方式存在矛盾應有反向教示云云(本院卷八第3560至3561頁)。

惟查,所謂「反向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已知元件之組合或教示該已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就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至於先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在所欲解決問題主觀上略有不同,並非必然表示存在有反向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採用該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1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查,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66行至第2 欄第3 行揭示係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的感測單元後,控制模組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並未明確揭示控制模組排除或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且在安裝任何感測單元前,控制模組內未有任何感測單元資料,感測單元的ID碼仍需先設定至控制模組,縱使被證16-8之控制模組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惟將被證16-3接收器可接收編碼之功能結合被證16-8之控制模組,其技術本質上並非不相容,基此,被證16-8既未排除與被證16-3之組合之可能,亦未教示其與被證16-3之組合在技術本質顯不相容,甚至從未教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所欲解決之問題,應採取與被證16-3之技術手段相反研究方向。

是以,原告主張被證16-8具反向教示尚不足採。

⑵原告主張被證16-8、被證16-9完全未提及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無法具有系爭專利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云云(本院卷八第3562、3576至3580頁)。

惟查,被證16-8說明書第4 欄第10至15行揭示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執行步驟40至43以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最後步驟52可將測試結果輸出,而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21至24行揭示步驟41中服務工具送出喚醒指令至感測器單元,並自有更換或維修的感測器單元接收資料訊號及ID碼。

另被證12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4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之ID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則重新傳輸ID並再寫入,係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接收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判斷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寫入是否完成,被證16-9說明書第6 欄第23至30行雖未揭示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惟被證16-8已揭示此技術內容,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及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被證16-13 之組合具動機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已如前述,亦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有據。

⑶原告主張被證16-3位於車內的接收器必須被註冊ID、被證16-12 車體上的輪胎壓力監視裝置必須被註冊ID,系爭專利位於車內胎壓偵測主機無須重新設定,無須被註冊ID云云(本院卷八第3565、3581至3585頁)。

惟查,被證16-3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可見於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66行至第2 欄第3 行,其揭示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的感測單元後,控制模組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被證16-3與被證16-8具動機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已如前述,不足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⑷原告主張被證16-2「交通工具ID」、被證16-3「命令信號」、被證16-7「輪胎之資訊( 型號及尺寸) 」為系爭專利「編號」,係錯誤解釋云云(本院卷八第3566至3569頁)。

惟查,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7非用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編號」,查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4 已揭示一服務工具24透過UHF 與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

被證12說明書第[ 0157] 、[ 0173] 段及圖1 揭示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具有:一控制單元15、一可重複寫入之ID記憶體12、第[ 0159] 段ID為( 123456,234567,345678,45678),被證16-8、被證12之ID碼與系爭專利「由一編號所形成之設定訊號,致使該編號可儲存於一記憶體單元」意涵相同,被證16-8、被證16-12 與其他證據組合而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仍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

⑸原告主張被證16-8未揭露「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八第3570至3575頁)。

惟查,被證16-8圖3 及說明書第3 欄第4 至9 行揭示服務工具之微控制器30電性連接至RF接收器31及LF傳輸器33,被證16-8說明書第4 欄第10至15行揭示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執行步驟40至43以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最後步驟52可將測試結果輸出,而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21至24行揭示步驟41中服務工具送出喚醒指令至感測器單元,並自有更換或維修的感測器單元接收資料訊號及ID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⑹原告主張被證16-12 位於車內的輪胎壓力監視裝置必須被註冊ID,且被證16-12 未確認編號寫入是否完成,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云云( 本院卷八第3581至3591頁)。

惟查,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4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之ID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則重新傳輸ID並再寫入,說明書第[ 0277] 段揭示「在輪胎更換或輪換的情況下,在修理廠或經銷商中新設置的ID可以在感測器10、20、30和40中的每一個感測器10、20、30和40中結合輪胎位置重新登記。

順便提一下,由於在初始登記時,感測器ID已經在胎壓監測裝置50中登記了與輪胎位置相關聯的狀態,因此,在更換輪胎或輪換時不需要進行再登記」,即若感測器10、20、30和40中新設置之ID已登記於胎壓監測裝置50,則在寫入新ID時,胎壓監測裝置就無需再登記,而接收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判斷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寫入是否完成,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且可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6-12 揭示之技術簡單改變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自不足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有理由。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0部分:①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及被證16-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⑴查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一複製損壞的胎壓感測器單元ID並寫入至更換的胎壓感測器單元的步驟,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技術特徵。

⑵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37至43行、第3 欄第21至24行及圖1 、3 、4 揭示服務工具24可讀取一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該ID碼供車輛10內之控制模組20辨識該感測器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服務工具24複製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並傳輸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接收介面,以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記憶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14行至第3 欄第36行、第4 欄第5 至15行及圖4 之且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

⑸至被證16-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特徵,惟被證16-9圖3 揭示一專用寫入裝置4 有線連接於感測器單元10之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之技術特徵;

且被證16-8、被證16-9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與被證16-9之專用寫入裝置4 皆係對胎壓感測器單元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準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8、被證16-9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則被證16-8、16-9再與被證16-1、被證16-2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16-8、被證16-1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如前所述,被證16-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內容,惟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段及圖9 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透過連接器64a 、64b 、64c 、64d 及訊號線63a 、63b 、63c 、63d 有線連接至一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的接收介面13a 、23a 、33a 、43a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特徵,且被證16-8、被證16-12 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與被證16-12 之ID註冊工具60皆係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共通性。

準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8、被證16-12 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被證16-8、被證16-1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③原告下述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主張均不可採:⑴原告主張被證16-12 未揭示「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被證16-12 要判斷ID是否寫入完成需要透過監視裝置進行確認,而非利用ID註冊工具進行ID碼的回傳進行確認,與被證16-8之技術手段不同,無結合之動機云云(本院卷八第3591至3594頁)。

惟查,被證12已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之ID是否寫入完成,且被證16-8圖3 說明書第3 欄第21至24行揭示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執行步驟40至43以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在步驟41中服務工具送出喚醒指令至感測器單元,並自有更換或維修的感測器單元接收資料訊號及ID碼,即揭示「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其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

⑵原告主張被證16-2「交通工具ID」為系爭專利「編號」,係錯誤解釋云云(本院卷八第3602至3603頁)。

惟查,被證16-2非用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編號」,且查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已揭示一服務工具24透過UHF 與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被證16-8之ID碼與系爭專利「由一編號所形成之設定訊號,致使該編號可儲存於一記憶體單元」意涵相同,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前所述,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認有據。

⑶原告主張被證16-8未提及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無法具有系爭專利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云云(本院卷八第3603至3606頁)。

惟查,被證16-8說明書第4 欄第10至15行揭示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執行步驟40至43以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最後步驟52可將測試結果輸出,而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21至24行揭示步驟41中服務工具送出喚醒指令至感測器單元,並自有更換或維修的感測器單元接收資料訊號及ID碼,即可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寫入之編號是否相同。

且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及被證16-8、被證16-12 之組合具動機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已如前述,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⒊綜上,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之組合;

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

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8、被證16-9、被證16-13 之組合;

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3、被證16-12 之組合;

被證16-1、被證16-7、被證16-8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又被證16-1、被證16-2、被證16-8、被證16-9之組合,以及被證16-8、被證16-12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本於此等請求項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對被告主張權利,則本件關於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 、10之專利權範圍等其餘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有應撤銷之事由,故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未經審酌之證據,均與本判決所為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述論,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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